转发市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经贸委、国土局、财政局、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

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12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节能工作紧迫感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据统计,我国建造和使用建筑直接、间接消耗的能源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6.7%,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至3倍。现有建筑基本都达不到节能标准,新增建筑节能不达标的仍占绝大多数。目前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低于联合国0.8亩的警戒线,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6%左右;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粘土砖仍占据我市墙体材料的主导地位。近年来,我市在“禁实限粘”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每年耗用粘土资源仍然达到300万立方米,相当于毁田2250亩,每年生产粘土砖消耗近30万吨标准煤。我市是新型工业化城市,各项建设日新月异,迅猛发展,资源紧缺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住宅、办公的舒适度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冬季采暖和夏季降温的需求使空调使用数量急剧增加,资源不足成为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因此,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是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迫切需要。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宗旨,以非粘土墙体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为先导,坚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相结合,坚持淘汰粘土砖与发展优质新墙材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发挥好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作用,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事业向纵深发展。

我市今后一段时期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目标任务是:

(一)“禁实限粘”目标:到2009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10年底前,全市城区和乡镇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全面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窑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仿古砖瓦除外),限制生产空心粘土砖。优质非粘土新墙材比例占70%以上。农民自建住房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窑业整治目标:按照“压缩总量、淘汰落后、加快替代”的方针,对列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文件规定的六类砖瓦窑业整治对象的砖瓦窑厂要加大整治关闭力度,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450以下普通挤砖机依法实施淘汰;市区绕城公路范围内及外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砖瓦窑厂一律关闭;2010年底全市18门以上轮窑企业力争压缩到100家以下;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粘土砖生产线。

(三)新墙材应用目标:积极推广非粘土墙体材料,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市区和各市(县)城区范围内,框架结构建筑外围护墙及内隔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混合结构建筑内外墙限制设计、使用粘土制品,所有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积极推广应用轻集料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粉煤灰砖、轻质墙板和保温承重复合墙体等非粘土节能保温墙体材料。力争到2010年底,全市非粘土优质、保温新墙材产量占墙体材料生产总量的70%以上;市区和各市(县)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程基本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

(四)建筑节能目标: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政府财政投资的其他生产性项目建筑,必须达到《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的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节能建筑应符合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

三、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加快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及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依法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二)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管。发挥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节能建筑的重要经济调控杠杆,各市(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加大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征收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减缴、免缴或缓缴专项基金。要规范专项基金返退程序,发挥好专项基金对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备案登记(或认定)的合格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并经验收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全额返退;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含40%),并经验收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非粘土新墙材的比例返退;使用淘汰的粘土砖的,或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按规定一律不返退专项基金。对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要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加强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各市(县)、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逐步完善节能建筑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地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监督管理环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出具节能专项审查报告,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建筑的监管,对设计、施工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得批准施工、竣工备案、销售许可,不得参加任何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的评选。

(四)严格对墙体和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经营行为,经贸委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节能办”)要加强对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的企业与产品目录,科学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项目投入,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促进形成符合我市资源环境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主导产品体系。

(五)加大砖瓦窑业整治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规范现有砖瓦窑厂的用地手续和取土行为,严禁在耕地上取土,严禁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采矿许可证,及时组织对被拆除砖瓦窑业用地的复垦。

四、加强政策调控,推进技术创新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依法建造节能建筑。

(二)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充分利用我市的人才优势,组织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的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线和节能建筑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应用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协调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各市(县)、区要将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墙改节能办要依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制度,接受政府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大力宣传我国能源、土地资源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实施建筑节能的重大意义;宣传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造成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要予以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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