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安委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浙江省安委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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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浙江省安委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安委[200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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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务院安委会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安委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与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04〕263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今年以来,我市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1-9月份,全市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了75%,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明显反弹,从火灾事故的发展趋势来看,发生的区域从城镇向农村转移,发生的季节从冬季向四季转移,发生的企业从国有制企业向私营、联营企业转移。特别是从前段市政府组织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看,各类火灾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必须采取措施,严格加以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安委会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扎实搞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要把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努力遏制火灾事故反弹、亡人火灾事故频发的势头,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加强对火灾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其他部门、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依法监督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为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以杨戌标副市长为组长的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三、认真排查,严格整改,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省安委会和市政府确定的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步骤和要求,扎扎实实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整治,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各部门领导小组要组织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通过督查,进一步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排查整治的整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ΟΟ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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