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200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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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件
拱政〔2005〕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巩固违法建筑集中整治行动成果,建立和完善拆违、防违、控违工作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意见》(杭政函〔2005〕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彻底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深化文明城区建设,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违法建筑查处的职责
(一)区和各镇、街道拆违办职责
负责本辖区拆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下一级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辖区违建趋势,总结经验,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市规划局拱墅分局、区行政执法局和区建设局职责
1、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新占、多占土地,包括未批新占土地建房(含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建房、超过审批规定多占土地建房)和未经批准在原合法宅基地上超过原用地面积建房的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处理;对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
2、市规划局拱墅分局:负责对国有土地(包括撤村建居后土地性质已变更的区域)上违法建筑的认定。
3、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和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处理。
4、区建设局:配合各镇、街道和执法部门对全区范围内非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农村建房的建筑工匠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三)各镇、街道和村、社区的职责。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拆违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落实本辖区的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本辖区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动。镇、街道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擅自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层、加高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相关部门的职责。公安、工商、环保、林水、房管、卫生、文广等部门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建户进行查处。对申请安装、开通相关设施及办理证照的建筑,可以要求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权证件或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同意建造证明并核对其用途。对没有相关证件或改变用途,或有关部门认定其违法性质的,予以停止安装和办理。在接到协助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必须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防止违建户暴力抗拆。
三、违法建筑的巡查工作
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拆、防、控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一)强化村(社区)巡查抄告机制
各村必须建立巡查队伍,人员不少于1人,重点区域不少于2人;各社区可根据工作实际配备违建巡查员。主要职责为对违法建筑及时巡查发现和劝告制止。即巡查员巡查发现有建筑材料堆放或违建行为,应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劝告,宣传法律法规,制止违法行为。同时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抄报镇、街道和有关部门。
(二)建立镇(街道)即查即拆机制
各镇必须建立不少于6人的巡查队伍,巡查人员由村镇建设办、城管科、保安、拆房队等组成,各街道可根据工作实际配备违建巡查员。主要职责为发现违建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强拆,若遇暴力抗法,及时与公安、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联系,组织进行联合执法,保证将新违建消灭在萌芽之中。重大节假日要专门安排力量,加大巡查力度,防止突击抢建等问题的发生。
(三)完善区级巡查、督查机制
1、行政执法局完善巡查、督查队伍,负责对全区国有土地(含撤村建居区域)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督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国土资源拱墅分局完善巡查、督查队伍。对集体土地(非撤村建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督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区建设局建立巡查队伍,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非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对违规施工的建筑工匠和单位进行取缔。
4、区拆违办行使区拆违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对全区拆违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办和考核,定期不定期地组织集中强拆行动。
四、违法建筑查处程序
(一)对于在建违法建筑的查处
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巡查人员发现在建建筑后,应主动向当事人了解土地使用和规划等审批情况,如涉嫌违法建筑,应立即予以制止,并通报村委会(社区)。村委会(社区)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进行核实,如属手续不全,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立即向镇(街道)汇报。镇(街道)应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强制拆除。
对擅自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层、超高的违法建筑,各镇在现场调查核实后,应责令停工,要求其自行拆除。如施工单位(户主)未自行拆除,镇(街道)应立即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强制拆除。
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和区行政执法局经巡查或接举报发现违法建筑,应依据各自职责,迅速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会同镇、街道拆违队伍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要保留证据,会同区建设局封存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并会同镇、街道立即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组织强制拆除。
(二)对于已建成违法建筑的查处
对已建成违法建筑,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和区行政执法局受理立案后,应派出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调档取证,在5日内确认是否属违法建筑。
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10日内予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可采取公告或在2名以上村(社区)干部的证明下采用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
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拆除公告,也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执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所在镇、街道拆违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制订强拆方案,张贴强拆公告,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强制拆除的日期,并在期满后组织强拆行动(一般强制拆除的时限为限期拆除期满后10日内)。
五、违法建筑的司法处理
在违法建筑处理过程中,违建当事人拒不拆除的,视具体处理情况,也可以由行使行政处理权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拆违工作考核机制
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拆违工作考核机制:
(一)区级巡查队伍巡查发现的违建行为,以任务单形式下达各镇、街道,同时将信访举报的违建行为及时批转各镇、街道。当年新违建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拆除,剩余违建按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信访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工作。对各村、社区巡查未发现而被信访举报、上级巡查发现经查属实的,镇、街道应在考核时加扣村、社区的巡查责任分,并上报区拆违办。各镇、街道应按期完成拆违任务,逾期未拆、未回复信访、未扣除巡查责任分的,则启动三级抄告制度。凡启动抄告制度的,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第三次扣3分,区拆违办每月考核一次,年底根据扣分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对各镇、街道年度百分目标考核倒扣的分数。
(二)区拆违办对区相关部门阶段性的拆违工作,也通过任务单进行下达,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的,启动三级抄告制度,并相应扣分,年底在目标考核中实行倒扣分。
(三)镇、街道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村、社区拆违工作的考核力度,对上级巡查发现、信访举报,而村(社区)未发现的新违法建筑,要通过经济和党纪政纪的手段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各级巡查队伍的考核、培训和管理,区各职能部门对各自管理的巡查队伍,镇、街道对镇、街道即查即拆队伍,村(社区)对村(社区)巡查劝告队伍均应制订相应的奖惩考核办法,使各级巡查队伍做到规范、有序、高效。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复杂的工作,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应继续高度重视。既要看到拆违工作的难点,又要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信心。要坚决克服厌战、松劲的情绪,切实把拆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强化考核。各镇、街道要在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将拆违工作纳入行政村、社区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中,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拆违工作的考核权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追究,从源头制止新违建的发生。
(三)加强督查。区拆违办要加强对全区拆、防、控工作机制运作情况的督查,并对各级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确保工作机制正常运作。
附件一: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案件处理流程图
附件二:集体土地违法建筑案件处理流程图
附件三:农村擅自加层、超高违法建筑案件处理流程图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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