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2006〕35号
颁布日期:2006-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2006〕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全区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严格遵循科学规律,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

三、严格加强招投标管理,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严禁超越资质承包,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

四、严格评选和评审设计方案,确保结构体系合理。对设计方案要进行科学评审和优化,在考虑建筑造型要求时,要把技术可靠性放在首位。

五、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必须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用于施工。

六、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七、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巡回和定点相结合的监督抽查方式,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及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主要建材等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加强工程资料管理。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各项工程技术资料,加强工程资料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可追溯性。

九、全区区属各建设单位、区建设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于近期对工程项目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安置房、学校、市政设施等在建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问题。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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