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违法建筑巡查拆除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拱墅区违法建筑巡查拆除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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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6〕9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违法建筑巡查拆除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违法建筑巡查拆除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拱墅区违法建筑巡查拆除奖励办法(试行)
为巩固违法建筑集中整治行动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区违法建筑巡查拆除工作,完善“拆违、防违、控违”工作机制,提高各级巡查拆除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有效遏制新违法建筑的产生,确保实现新违法建筑零增长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金设立
建立区、镇(街道)两级违法建筑巡查拆除奖励基金,区财政年度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各镇、街道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区各级拆违队伍巡查人员的奖励。
(一)巡查发现奖。各级拆违巡查人员发现在建的违法建筑,并按时上报的,经核实确认,按每件20元的标准,奖励巡查人员。
(二)即查即拆奖。各级拆违队伍自查发现的在建新的违法建筑立即拆除并按时上报的,按每件50元的标准,奖励拆违人员。
(三)区级巡查队伍的奖金,由区专项资金支出。各镇(街道)和村(社区)两级巡查拆违队伍的奖金,按区与镇、街道1:1的比例,各分担50%。
二、奖励办法
(一)奖励适用范围:凡巡查发现在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当年度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奖励对象: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拆违主体所属的巡查拆违人员。
1、区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区建设局违法建筑专职巡查人员;
2、各镇(街道)、村(社区)违法建筑专职巡查拆违人员;
3、区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从事违法建筑执法或监察人员。
(三)考核兑现:各镇(街道)拆违办、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当月25日前,将巡查考核报表、即查即拆报表上报区拆违办,区拆违办在当月月底前对两项奖励进行审核。经审核兑现当月奖金,区级巡查队伍的奖金由部门造表领取,发放给巡查人员。镇、街道和村、社区巡查拆违队伍的奖金,由镇、街道造表领取,再经镇、街道按比例匹配后,发放给巡查拆违人员。
三、巡查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责任区域内各类在建项目进行地毯式、全方位的巡查,及时掌握违建动态,及时发现、报告、劝告、和制止责任区内法人、村民、居民违建行为(包括新占地、加层、园内搭建、围墙、圈地、各类棚屋等违建行为)。
(三)巡查员应对当日巡查工作填写《每日巡查记录表》。同时做好当日巡查记录台帐,作为每月考核的依据。
(四)巡查员应忠于职守,服从领导,按时上下岗,遵守工作纪律,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在巡查中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随意表态,严已律己,严禁吃、拿、卡、要。
四、巡查拆除工作机制
(一)巡查发现日报告制度
区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聘用的巡查员,发现责任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当日报各镇(街道)拆违办,同时报本部门。相关部门于次日报区拆违办。
区行政执法局队员、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监察队员、区建设局专职人员,发现责任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当日报各镇(街道)拆违办,同时报告本部门。相关部门于次日报区拆违办。
各镇、街道专职巡查员,发现责任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当日报属地镇(街道)拆违办。镇(街道)于次日报区拆违办。
各村(社区)巡查员发现责任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当日报本村(社区)同时报本镇(街道)拆违办,镇(街道)于次日报区拆违办。
(二)即查即拆制度
巡查人员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村(社区)、镇(街道)拆违办;经现场核实确属违建,应责令停工自拆;如违建当事人未自行拆除,镇(街道)应立即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强制拆除。从发现到拆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区拆违办。
(三)奖惩制度
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责任主体,要认真建立健全巡查拆除奖惩制度,并认真记好奖惩台帐。区拆违办将把奖惩台帐列入年度拆违工作考核内容。
区行政执法局、区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各自专职巡查人员的管理制度,并上报区拆违办,做到责任落实,分工明确,奖惩结合。
各镇、街道对镇、街道拆违队伍和村、社区巡查队伍要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并上报区拆违办。
凡上级巡查发现、交办的任务,信访或群众举报后发现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奖励。且由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责任主体扣罚相关巡查责任人员当月奖金。
本办法由区拆违办负责解释,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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