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4年第229号
颁布日期:2004-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1、第六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2、第七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变更体育经营活动时间、内容、场地的,应当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3、删除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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