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具有历史价值建筑保护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07〕90号
颁布日期:2007-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具有历史价值建筑保护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文物是承载历史信息的物质载体,是人类历史沧桑的见证,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大庆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城市,所能遗存的历史遗迹少之又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具有历史价值建筑物的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近现代文物建筑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文物主管部门。

二、我市境内地下、水下及铁路沿线发现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近代不可移动文物,除对文物本体进行现场监护外,应立即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三、已经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勘察鉴定,列入保护的近现代文物建筑,应遵循“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进行保护。已被列入近现代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类型有:

(一)大庆区域内的铁路沿线建筑物;

(二)具有一百年以上的民居建筑及公共设施;

(三)具有革命历史遗迹的建筑物;

(四)五六十年代修建至今遗存的石油会战时期生产建设的建筑遗迹;

(五)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市政建筑物。

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相关档案,配备保护人员巡查看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文物建筑本体。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开发前,特别是油田矿区涉及到建筑拆迁的,应首先征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勘察鉴定意见后,方可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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