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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30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
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泥浆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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