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市建委文号:
颁布日期:1996-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北京市物价局市建委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具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单独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相应的费率的130%至150%计取。

第六条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拖延工期,工程建设监理费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合同监理费用

--------×拖延工期(月)

合同总工期(月)

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

第七条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第八条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及合理利润。

第十条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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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算|施工阶段

序号||

|M(万元)|监理取费b(%)

----|---------------|-------------

1|M≤500|2.50≤b

2|500≤M≤800|2.20≤b≤2.50

3|800≤M≤1000|2.00≤b≤2.20

4|1000≤M≤3000|1.70≤b≤2.00

5|3000≤M≤5000|1.40≤b≤1.70

6|5000≤M≤8000|1.28≤b≤1.40

7|8000≤M≤10000|1.20≤b≤1.28

8|10000≤M≤30000|1.00≤b≤1.20

9|30000≤M≤50000|0.80≤b≤1.00

10|50000≤M≤80000|0.68≤b≤0.80

11|80000≤M≤100000|0.60≤b≤0.68

12|100000≤M|0.52≤b≤0.60

13|150000≤M|b≤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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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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