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验收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验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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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西林吉国有林管理分局:
资源验收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控制“源头消耗”、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培育后备森林资源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区资源验收管理工作还存在着验收不及时,程序不规范,档案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资源验收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贯彻落实全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强化和规范资源验收工作,严把伐区作业质量和人工更新造林质量关,进一步提高全区森林经营管理水平,现就资源验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成林回收
(一)林业局新成林自检验收工作,要于更新造林后第四年的8月15日前完成,并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申请回收。
(二)林业局向行署、集团公司申请回收的新成林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三)回收申请报告要详细说明年度更新造林计划面积,完成情况、新成林自检质量情况。若有灾害发生,须说明灾害发生时间、种类及损失认证情况。回收报告要附林业局新成林验收汇总表、新成林验收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包括: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面积、面积保存率、株数保存率、更新或造林种类(丰产林或普通林),若有灾害发生须在报告中附灾害损失明细表。
(四)林业局新成林自检验收工作,要在驻局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回收报告须为林业局正式文件,经驻局监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二、伐区回收
(一)林业局每年一季度伐区(包括:主伐、更新采伐、抚育伐伐区),要于当年5月31前完成自检验收,并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申请伐区回收;每年四季度伐区,要于次年3月1日前完成自检验收,并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申请伐区回收。
(二)林业局向行署、集团公司申请伐区回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当季度拨交的伐区自检全部合格。
2、林业局在伐区自检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伐区,且不合格伐区可以整改时,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3、林业局在伐区自检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伐区,且不合格伐区不可以整改时,已组织有关部门查清质量不合格原因,并按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三)林业局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申请伐区回收时,须以林业局正式文件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提出伐区回收申请报告,伐区回收申请报告要附伐区回收汇总表、伐区回收明细表。申请报告和所附表格的内容、格式要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四)林业局伐区自检验收工作要在驻局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林业局伐区回收申请报告经驻局监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对林业局伐区回收不合格时,林业局须按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全部整改工作要在驻局监督部门监督下完成,整改合格后,林业局向行署、林业集团公司上报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报告须为林业局正式文件,经驻局监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林业局资源验收部门要加强内业建设,建立健全资源验收档案,实现资源验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四、西林吉国有林管理分局、呼玛县林业局也要按照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开展资源验收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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