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3-05-0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热办发〔2003〕9号 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在哈各开发、建设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供热建设市场秩序,制止擅自新建、改造
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热办发〔2003〕9号
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在哈各开发、建设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供热建设市场秩序,制止擅自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供热热源现象,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实施,推进我市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供热法律法规及市建设局、规划局、供热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供热热源项目实行联合会审和申报制度的通知》(哈热办发[2003]3号)要求,现就加强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城市供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建设申报和前置审批。
二、对2002年5月30日以后,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要及时补办申报手续;凡未经审核批准的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
三、凡在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生活供热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首先要向市供热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施工手续。
四、在建成区内新建房屋原则不许新建燃煤热源,需要用热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在规划建设时,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供热规划和热源建设发展计划,统一组织和协调新建房屋的用热。
五、凡未按规定从事供热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供热企业资质申报。
六、对负责审核审批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擅自进行审核审批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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