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沿江生活污水截流及处理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沿江生活污水截流及处理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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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发法字〔2003〕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沿江生活污水截流及处理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保障我市沿江生活污水截流及处理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沿江生活污水截流及处理工程建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范围:西起新正阳河泵站,东至道外五道街泵站。沿防洪通道,途经九站广场、通江广场、防洪纪念塔广场、井街,穿过滨洲铁路线、景阳街,沿钱塘街,至北五道街。具体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
二、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需要拆除、迁移或者改造的围栏、围墙、广告、牌匾等地上设施及地下管线,由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工程规划要求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迁移或者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工程建设范围内迁移树木、占挖绿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由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集贸市场、摊区,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迁移。
五、拆除工程建设范围内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江生活污水截流及处理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城市规划、房产住宅、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程建设工作。
八、对在工程建设工作中阻挠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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