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落实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落实意见

辽府发〔201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落实意见》(吉政发〔2014〕37号),加快辽源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经2014年11月4日市政府七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市落实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举措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激发市场活力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

1.进一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积极做好下放市级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对口承接工作,压缩审批流程、减少审批事项。(市发改委、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争取重点装备制造业企业享受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

(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

3.深入推进民营经济配套改革,争取纳入国家在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改革试点范围。创新扶持模式与政策,壮大一批民营企业集团,跟踪开展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进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革。(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负责)

4.跟踪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推进制定出台民营经济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实施意见。(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负责)

5.做好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领域重大项目的收集和遴选工作,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用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6.积极吸引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作为发起人在我市试点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市金融办、银监会辽源监管分局、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负责)

7.跟踪国家和省政策,帮助民间资本、外资以及各类新型社会资本以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合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负责)

8.深入推进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试点,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领域,选择价格调整机制明确、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积极推广PPP等合作运营模式。(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三)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

9.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建立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拿出本级国有企业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项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10.跟踪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积极支持国有资本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银监会辽源监管分局、市工信局负责)

11.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跟踪省制定出台推进国有企业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统筹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跟踪配合中央国有企业改革。

12.跟踪配合跨省的区域性(或省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组建工作。完善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负责)

13.抓住国家整合央企资源契机,通过股权多元化等方式推动国有资本向关键性、战略性、基础性和导向性行业领域集中。允许拿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专项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等必要的改革成本。争取央企的重要分支机构和重大投资项目向我市配置和布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负责)

14.跟踪推进央企与地方的合作,在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高精铝、汽车零部件等产业领域加强项目合作。(市经合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五)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

15.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落实好国家解决厂办大集体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支持中央及省属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16.全面支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物业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辽源供电公司负责)

三、紧紧依靠创新驱动发展

(六)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改革试验。

17.围绕重大技术装备和高端智能装备、新材料、生物等优势和潜力产业链,完善研发、中试、转化、推广、应用等环节有效链接的“舟桥”机制,组建若干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负责)

18.围绕高速列车、物联网等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组织实施一批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力争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政策,促进重大技术、产品、装备等应用示范。(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负责)

(七)完善区域创新政策。

19.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股权激励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确保创新主体的权益最大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0.借鉴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深圳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国家在东北地区设立自主创新示范区时,努力将辽源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纳入到全省布局当中。(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

21.跟踪推动企业利用国家外汇储备资金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及研发机构,争取对我市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实施国外并购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负责)

22.跟踪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围绕中试平台、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加大投入力度,增强创新能力,完善一批科技成果熟化、转化载体。(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负责)

(八)加强创新基础条件建设。

23.积极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东北袜业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再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

24.积极落实省制定的大型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向中小企业开放研发和检验检测设备的实施方法等相关政策,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创新平台的利用水平。(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负责)

25.积极争取更多企业纳入国家创新企业百强试点。(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

26.积极争取与中科院开展“院地合作”,搭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

27.跟踪推进省组织开展院士专家科技咨询活动,争取院士工作站数量,加大对院士工作站的扶持力度。(市科技局负责)

28.积极争取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对我市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支持,加大在人才引进、开发和培养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负责)

29.跟踪探索建设“国家人才服务发展示范区”。(市人社局负责)

30.积极争取国家职业教育政策支持,增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推进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大力培养服务振兴所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

(九)做强传统优势产业。

31.积极争取将轨道交通、矿山机械等装备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采购范围。鼓励建材、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成套设备境外输出和国外建厂。(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负责)

32.重点发展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两大主导产业和高精铝加工、纺织袜业、医药等三个特色优势产业。依据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科学布局一批产业关联度高的重大产业项目。(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旅游局等负责)

33.全面改造提升种植、养殖、加工、物流等产业水平,重点支持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我市布局“健康米”、“放心肉”等种植、养殖及加工一体化基地建设。(市农委、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4.支持玉米深加工企业根据供需状况适度增加玉米加工量。落实好国家临时收储玉米超过一定数量部分给予一次性补贴政策。鼓励玉米深加工企业兼并重组,延伸产业链条,增加新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农业发展银行辽源市分行负责)

(十)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35.围绕医药健康、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产业,组织实施产业专项计划,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争取国家优先支持。(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负责)

36.积极做好与我省现有5个创业投资基金的对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37.组织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加大对生物医药、新材料、高性能纤维、石墨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引导支持力度,形成区域特色鲜明、创新资源集聚、比较优势明显的新兴产业集群,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38.重点推进纤维素乙醇、生物天然气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负责)

39.有选择、成体系地承接一批国内外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市经合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负责)

(十一)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

40.加快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积极争取纳入东北地区两化融合发展试点,探索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建设,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市工信局负责)

41.推进智能化、大容量骨干传输网络建设。(市智慧办、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负责)

42.深入实施“国家信息惠民试点城市”战略。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物联网等产业,逐步完善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市智慧办、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43.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在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工业企业实行相同价格。支持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负责)

44.推动旅游业发展升级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我省七大旅游产品体系,大力发展辽源特色旅游。(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农委)

45.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大对金琵琶综合文化产业园、扎兰芬围民俗文化园、中国农民画艺术园、同创动漫文化产业园、东霖一鸣草编文化产业园等园区的扶持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发改委负责)

46.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建设辽源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负责)

47.跟踪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加快推进总部经济、文化创意、现代金融、信息服务、旅游休闲等为核心的低碳生态服务业发展。(市发改委负责)

48.探索和争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智慧办负责)

49.推进辽源市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推动阿里巴巴与辽源东北袜业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智慧办等负责)

50.借助我省境外营销网络体系,推进境外营销平台、商品展示中心的产品展示和企业宣传推介,全面推进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市商务局、市质监局负责)

51.以吉林省科技大市场为主体,探索建设吉林省科技大市场辽源分中心,构建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市科技局负责)

五、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三)巩固提升商品粮生产核心区地位。

52.扎实推进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负责)

53.跟踪实施黑土地保护规划,跟踪启动黑土地保护试点建设工程。完善黑土地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对保护黑土地资源的扶持。(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四)创新现代农业发展体制。

54.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各项涉农扶持资金,推进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大力争取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委负责)

55.加强粮食产销区合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向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56.跟踪推动设立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市金融办、银监会辽源监管分局、市农委负责)

(十五)加强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

57.用好中央预算内资金,加快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建设。用好中央财政资金,加快对危仓老库进行维修改造。(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58.按照国家下达的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计划,积极腾倒仓容,缓解新粮收储压力,完成2014年调出临储玉米任务。(市农委、市发改委、农业发展银行辽源市分行负责)

59.积极争取国家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投资项目,鼓励支持农户特别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储粮,解决粮食仓储难问题。(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60.畅通“北粮南运”铁水联运通道,继续争取国家支持运粮通道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粮食大型装车点建设,完善粮食物流体系和节点布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农业发展银行辽源市分行负责)

六、推动城市转型发展

(十六)全面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

61.组织各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做好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明确建新区、拆旧区、企业搬迁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任务,努力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跟踪省有关部门安排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时,合力向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倾斜。市财政要安排适度资金支持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的搬迁改造工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等负责)

62.组织前期工作较早、基础扎实的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尽快完善“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争取早日得到国家支持。重点推进仙人河流域城区老工业区、西安区独立工矿区和东辽集丰独立工矿区等搬迁改造工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等负责)

63.按照因地制宜,宜改则改,宜搬则搬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工作。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等负责)

64.跟踪推动省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土地政策,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努力提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率。推动扩大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范围,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跟踪省支持各市(州)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搬迁改造资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负责)

(十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改造。

65.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推进供热、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公用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66.抓好“暖房子”工程,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市公用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67.加大国家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对国家支持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加强管理,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用局、市环保局负责)

68.积极推动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供热、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养护。(市公用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八)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69.推动资源开发主体承担资源补偿、环境整治责任和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部化,完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70.实施产业转型攻坚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接续替代产业培育工程,建设一批就业型、税源型等重点接续替代产业园区,重点支持东北袜业、麦达斯铝业、利源精制等一批企业扩大规模。(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经合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加快综合交通网络建设。

71.重点推进辽源至长春铁路和四平至通化至松江河(辽源段)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

72.重点推进伊开高速公路辽源段二期工程建设、集双高速公路辽源段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

73.筹备建设辽源机场相关工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负责)

74.探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用局负责)

(二十)构建多元清洁能源体系。

75.跟踪推进鑫达钢铁、东丰铁合金等企业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积极推进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

76.积极落实国家和省输配电价改革政策。(市发改委负责)

77.加快辽源东北袜业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背压机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积极推进热源建设。(市发改委负责)

78.积极配合全省地热资源勘探,密切关注省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在资源禀赋许可的条件下,积极争取进行试点。(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

79.推进老旧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开展钢铁、煤炭、建材、化工、冶金等行业余热余压利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

80.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等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加强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烟尘治理。(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负责)

(二十一)大利发展水利设施。

81.全面加快我市域内东辽河防洪工程建设进度。(市水利局、市发改委负责)

82.跟踪推动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全面加快建设任务,力争2020年实现通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负责)

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83.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千方百计争取国家、省资金,充分利用银行贷款、债券等,力争到2017年基本完成棚改任务。(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

84.积极推动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超前做好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用局负责)

85.积极争取开发银行棚户区专项贷款。(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

86.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负责)

87.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债贷组合”范围和规模。(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

88.跟踪开发银行提高对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过桥贷款比例相关政策。加快存量项目推进、新项目开发评审和贷款发放,全力保证项目用款需要。(市金融办、银监会辽源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负责)

(二十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89.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面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力争10年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90.跟踪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续保政策。研究制定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负责)

91.跟踪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努力促进就业增收。

92.加大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

93.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基础台账和信息数据库。对未就业的困难人员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对已就业的困难人员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税收减免以及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负责)

94.制定更加优惠的就业创业政策,吸引域外和留学归国的高校毕业生、本地生源毕业生在我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就业。加快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重点加大对东北袜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五)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

95.积极向省争取早日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跟踪全省国有林场改革,争取逐步停止商业性采伐。(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96.加快实施黑土区水土保持工程、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坡耕地治理步伐。(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97.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退耕还湿项目,争取把辽源湿地公园建设纳入湿地保护工程之中。(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98.推进湿地生态移民。(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

99.跟踪省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实施湿地修复与建设、乡镇环境综合治理、植树造林与生态恢复、小流域治理与水土保持等重点项目,有效改善湖泊生态环境质量。(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

100.积极争取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负责)

(二十六)推进工业废弃地和老矿区环境治理。

101.推动工业废弃地开展风险评估,建立监管档案,推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分类推进工业废弃地治理。(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102.探索开展利用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成果维护试点工作。争取国家继续对资源枯竭城市地质环境治理和示范工程项目给予支持。控制和消除重大地质灾害和环境安全隐患。(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103.跟踪推进申请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重点推进辽源市国家矿山湿地公园等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市矿山湿地公园建设指挥办公室负责)

104.积极探索与国际矿山组织合作开展工业废弃地和矿区环境治理项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

(二十七)扩大向东北亚区域及发达国家开放合作。

105.紧紧抓住中俄远东开发合作机遇,推动在能源、矿产资源、制造业等领域的项目合作。(市经合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负责)

106.积极推进与韩、朝、日、蒙在能源、食品、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市经合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07.利用好中德政府间老工业基地振兴交流合作机制,扩大与德方的交流合作。(市发改委、市经合局、市外办负责)

108.跟踪推进辽源—欧盟产业园建设,努力推动我市与欧盟成员国在汽车零部件、新材料、精密制造业、生物制药、物流、生物质能源等方面的合作,并积极与欧洲国家在人才、技术和文化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市经合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外事办负责)

(二十八)打造一批重大开放合作平台。

109.以全市各开发区(金州生态产业园区)为依托,聚集发展要素,促进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打造优势产业新高地。(市经合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九)完善对外开放政策。

110.跟踪推进向国家申请粮食配额和资源类产品配额,鼓励开展进口资源深加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

111.跟踪争取扩大利用国外贷款规模,重点引导贷款投向节能环保、社会民生等优先发展的基础领域。进一步加大对已申报的贷款备选项目争取力度,充分发挥国外贷款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

112.跟踪推进与东北四省区其他城市合作并协同发展,共同推进在交通、能源、旅游、产业等方面的务实合作。(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负责)

十一、强化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三十一)财政政策。

113.跟踪争取国家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做好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三十二)金融政策。

114.跟踪推进落实支农(农村金融机构)再贷款和支小(小微企业)再贷款政策措施,努力增加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用足用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工具,加大对支农和支小信贷投放力度。(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负责)

115.跟踪协调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总部机构在信贷规模和资源配置上优先给予我市支持,不断强化政策性金融先导功能,努力扩大资金投放。发挥商业性金融创新优势,多渠道增加资金投放。(市金融办、银监会辽源监管分局、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负责)

116.跟踪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债。跟踪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负责)

117.跟踪推进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储备产业投资项目,跟踪争取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18.跟踪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有效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开辟多元化的资本金来源渠道,建立担保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扶持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119.跟踪争取银监会对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相关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争取吸引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我市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市金融办、银监会辽源监管分局负责)

(三十三)投资政策。

120.跟踪争取国家在安排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比照享受西部地区补助标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21.积极争取国家在公路、桥隧、养护等方面加大补助标准和资本金倾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

122.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上报争取省级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四)抓好组织实施。

各县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辽源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认识,抓住机遇,按照意见确定的责任分工,各负其责,牵头部门负责方案制定和任务推进,配合部门要给予必要支持。各县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和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任务实施方案。市发改委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每季度调度各项重大政策举措和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进展情况。对重点建设项目,牵头部门要全力组织推进,发改、国土资源、环保、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积极组织编写可研报告,做好规划、评审、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要力促早开工、早投入,加快建设,保证资金投入进度。对已确定在我市开展的试点示范项目,牵头部门要抓紧组织研究出台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试点示范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对于我市可以争取的试点示范项目,牵头部门要立即组织谋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设定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积极争取,努力使更多的试点示范项目在我市落户;对国家明确在其他地区开展的试点示范项目,有关部门也要密切关注,条件成熟时争取在我市实施。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县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责任分工,深入细化各项目标,逐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市政府将对任务落实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动态反馈机制,通过深入实地开展督查调研,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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