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1〕10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决定立即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是扭转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重要举措,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煤矿职工生命财产的关心和爱护,完全符合我省煤矿实际,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要认真领会国务院的决定精神,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坚决措施,抓紧、抓好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一、全省国有煤矿所有矿办小井要立即停止生产,在8月30日前关闭;所有乡镇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要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结合起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10日前,分析排查;第二阶段,7月11日至8月31日,整改治理;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检查验收。9月1日—15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国有煤矿对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和矿办小井关闭工作全面检查验收,并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办公室写出检查验收报告;9月15日—30日,省政府组成检查验收组,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二、关闭矿办小井工作由各矿务局负责。各矿务局要立即行动,组成由局(矿)长、生产局(矿)长、安监局(矿)长、总工程师参加的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关闭领导小组,与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一起,对矿办小井进行严格清理,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的各项工作。
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主管市州长、县(市、区)长任组长,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主任参加的乡镇煤矿停产整顿领导小组。要组织经贸、煤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一起,对辖区内乡镇煤矿进行逐矿、逐井排查、认定,按《吉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16号令)的要求分类处理。特别是要注意防止已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
四、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小组要对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进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掌握进展情况。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安全监察办事处(站)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关闭矿办小井、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审查,取缔非法矿井和依法吊销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依法吊销关闭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吊销关闭矿井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参加关闭矿井工作,对关闭、停产矿井不供应火工品。各级经贸委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用煤大户招标采购的指导工作,不准非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电力部门不得向非法矿井和被确定关闭的矿井供电,其他企业和部门也不得向其转供电。
五、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未按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进行矿办小井关闭、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要严厉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国有煤矿负责人的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今年1至4月,共发生重大、特大事故118起,死亡891人。在这些重大、特大事故中,乡镇煤矿和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的事故占绝大多数。为遏制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决定,立即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以下简称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含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下同)一律停产整顿。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矿办小井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予以关闭,关闭任务重的山西、吉林、黑龙江省也必须在2001年9月底前将本省的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二、国有煤矿要对各自的矿办小井严格清理,制定切实有效的关闭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的各项工作,确保矿区稳定。凡与个人联营或者实行个体承包的,要立即解除联营合同或承包合同。凡国有煤矿经营者和政府公职人员在矿办小井参股入股的,要立即退出,并进行清理;违法违纪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起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认定,根据检查认定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凡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二)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四种证件不全的,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一律予以关闭。
(三)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
1.独眼井;
2.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的;
3.没有合理排水系统的;
4.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没有使用矿井人员升降专用容器的;
6.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完善的监测手段和措施的;
7.不符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四)经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乡镇煤矿,经检查组检查,并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四、对于应该关闭的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有关部门要事先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对于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而没有关闭或停产整顿,以及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要对矿主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关闭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关闭矿办小井工作由国有煤矿组织实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关闭非法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工作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有关部门予以积极协调和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抓好。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地方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6月13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