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4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今年3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再次研究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又做出了全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尤其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实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好《通知》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利用各种形式把《通知》精神宣传贯彻到基层,落到实处,确保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目标、责任、措施到位。
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把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把安全整治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修订我省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整治目标、重点、标准和步骤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认真开展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属矿、井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强制关闭。今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仍采取县(市、区)、市(州)、省三级验收的办法,县级验收必须达到100%、市级复查验收要达到50%、省级抽查验收要达到30%(其中国有重点煤矿要达到100%)。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目标责任管理体系,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煤炭工业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要落实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安全指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真正形成人人有目标、个个有责任的安全利益共同体。各煤矿企业负责人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经常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从根本上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省政府正在制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近期下发。《决定》从煤矿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投入、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灾害预防和综合治理、煤矿安全风险承担、安全奖励和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决定》下发后,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按照《决定》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扎扎实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本系统煤矿企业关闭、安全整治情况进行一次自检自查。7月下旬,省政府将组织检查团对各市州、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通知》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对各市州小煤矿关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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