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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办发〔2001〕52号文件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样式、制发程序和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请各地按规定要求,立即对所属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及其制发使用和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国家规范的,都要进行纠正,此项工作要在2001年11月底前完成。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各地要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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