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气象局关于规范气象信息传播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0-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气象局关于规范气象信息传播报告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0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气象局关于规范气象信息传播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十八日

吉林省气象局关于规范

气象信息传播的报告

省政府:

气象工作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信息为趋利避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了科学依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公众对气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气象信息传播更加重要。但是,目前,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工作遇到了许多问题。主要是:擅自以气象部门的名义发布气象新闻信息,并与气象部门实际预报内容差异较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许多报刊等传媒播发的气象信息来源混乱,失误较多;一些广播、报纸等媒体擅自转抄(播)气象信息,差错较多,造成混乱。

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是很严肃的事情,擅自刊登、播发、错发、转抄(播)气象信息的行为,严重地影响气象信息正常传播和使用,造成气象信息传播混乱,引起公众不满,损害了气象部门声誉。为了整顿气象信息播发秩序,杜绝虚假气象信息充斥媒体的现象,规范公众媒体发布气象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现就气象信息播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立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媒体登记备案制度。凡是发布、传播气象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BP机等媒体,应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进行登记的不得擅自播(刊)发气象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BP机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或播出)提供气象信息的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转播或转登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气象信息。省、市州、县委机关报,省、市州、县电视台及各级人民广播电台,是省政府指定的发布公众气象信息的新闻媒体(不含其所属报纸、电台、电视台),每天要依法播发或刊登公众气象信息。其他个人或组织需要传播气象信息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提供有偿气象服务。

三、气象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度。为了保证气象新闻信息准确、真实,凡需要采访气象信息的新闻单位应提前24小时向有关气象台预约,对采访的内容、发布时间、栏目等进行登记,特殊情况可提前3?D6小时预约。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明确气象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气象新闻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代表气象台站向社会或媒体发布气象信息。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

吉林省气象局

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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