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连政发〔2001〕40号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结构调整,推进建筑业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实现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0]142号),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全市建筑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我市建筑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建筑队伍迅速壮大,技术装备明显改善,企业改革逐步深化,市场开拓能力不断增强。2000年,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15万人,占社会劳动者总数的9.2%;完成增加值20.7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1%;“九五”期间,我市建筑企业参建工程获得“鲁班奖”2项,获省优质工程43项。但是,我市建筑业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经营机制转换步伐不快,企业规模偏小,经营结构单一,技术、装备水平和队伍素质不高,企业社会负担较重等。这些问题,有待于通过建筑业机制转换,努力加以解决。加快建筑业发展,对促进我市城乡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随着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对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机制、组织程度、技术水平、队伍素质、市场开拓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形势,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增强全市建筑业综合实力。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加大国内外建筑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组织程度和队伍素质,继续保持较快发展态势,把我市建筑业培育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我市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十五”期间初步完成全市建筑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建筑业增加值和利税总额年均增长12%以上,到2005年,全行业年度完成施工总产值突破100亿元,实现劳务总收入30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7.5万元,设备装备率1万元,完成外经营业额突破2400万美元,年度出国劳务人员5000人次,成建制外派出市劳务突破10万人,行业规模控制在18万人左右。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步增强建筑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要按照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形成有利于建筑业加快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建筑业。按照国退民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逐步减少建筑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重,国有资本可全部或大部分退出,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企业。鼓励和引导个人资本、法人资本、外商参与建筑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允许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参股、控股、收购、兼并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支持各种经济成份投资兴办建筑企业。(二)建筑企业改制要坚持因企制宜的原则。规模大、竞争力强的一、二级资质企业原则上应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可采用出售、转让等方式进行改制。进一步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研究落实深化改革的措施。(三)经界定为集体所有制的县以上建筑企业在改制时,可从净资产中划出30%-50%,按工龄、职务、贡献等因素量化为职工个人股份。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建筑企业历年工资结余,可根据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不超过个人实际出资额,同比例量化给企业职工,职工对量化部分拥有所有权。乡镇建筑企业在改制时,按照《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改制若干政策规定》,可将企业净资产大部分量化给职工。凡获得省以上工程质量奖的企业,在改制时可适当提高净资产量化给企业和职工的比例。(四)鼓励经营者、技术骨干、管理骨干多持股,已改制企业经营管理层可控股。对经营者试行目标管理年薪制。三、大力推进全市建筑业结构调整,全面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和企业竞争能力实行结构调整是现阶段全市建筑业工作的主线,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大力解决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区域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发展中推进结构调整,通过调整促进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一)按照“扶强扶优、做专做精”的原则,对全市建筑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加速形成全市综合总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分工协作体系。到2002年,要组建1-2个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区域,具有投资、融资功能和多项工程领域总承包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建筑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以国有县(区)二级资质以上的建筑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投资、联合、兼并等进行资产重组,积极组建资金、技术密集型的一级资质建筑企业集团;对县(区)、乡(镇)建筑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若干个实行资本、经营一体化的二级资质以上市级建筑企业集团,全面提升外出施工企业整体水平;引导一部分中小建筑企业发挥专业技术和劳务技能的优势,逐步从综合承包向专业企业发展,形成具有专业施工和劳务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二)鼓励我市建筑企业集团通过嫁接、参股等形式与国际、国内优势企业合作,承揽铁路、公路、航空、水利、矿山、市政、电力、电信、邮政、机电等领域工程项目,进一步扩大市场覆盖面。积极拓宽建筑企业经营领域,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相关产业延伸,进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提高多元化经营能力。(三)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适应建筑市场竞争需要。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全行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加大企业科技投入和加快设备更新步伐,不断提高建筑业队伍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施工能力。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要制定科技推广计划,建立科技开发机构和人才培训机构。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10%-30%用于奖励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四)加强企业管理,积极推广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切实加强建筑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快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十五”期间,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基础管理要普及计算机应用。大力培养、引进技术和管理人才,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四、坚持“质量兴业”方针,大力开拓建筑市场我市建筑业有二分之一以上的队伍在市外施工,大力开拓市外建筑市场至关重要。要针对当前建筑市场的特点,坚持“质量兴业”方针,全方位、多层次开拓市外建筑市场,特别是中、西部建筑市场,不断提高全市建筑队伍的市场占有率。(一)以沿海、沿江、沿路新兴城市和中西部地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开辟国内新市场。已有的东北等老基地要抓辐射延伸,新市场要抓启动巩固,并力求在一些地区取得新的突破。要充实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的驻外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经营网络。各级办事处要加强服务,多层次、多渠道搜集信息,为开拓市外市场牵线搭桥,加快各级驻外办事处由“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的步伐。(二)鼓励市内建筑企业与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等专业施工企业联合开拓中西部市场。建筑企业要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对在市场开拓方面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和创名牌、创优质的项目班子要予以重奖。(三)继续扩大海外工程承包业务与劳务输出,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与进入国内的外国承包商进行联营、合作;充分利用已获取的对外经营签约权,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四)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把质量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要认真实行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组织施工生产,充分发挥政府监督、中介机构监理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协同作用,切实加强管理。建筑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大力推进企业ISO9000质量体系贯标工作。(五)大力开展“创名牌、创优质”工程活动,突出抓好关系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公共工程、民居工程。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建立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制度,实行优质优价,推行联质计酬,形成工程质量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地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五、加强领导,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建筑业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建筑业基础较好的县区,要象抓农业、工业、城市建设一样抓建筑业,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促进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各级政府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明确“十五”期间建筑业的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的行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做好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物价、工商、国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密切配合,主动搞好服务,形成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整体合力。(二)积极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建筑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实际需求,市、县(区)可按规定建立地方建筑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主要为建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担保。目前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比较突出,已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职工的生活和企业的经营,市、县(区)要认真进行清理,督促业主信守合同,依法如期归还拖欠工程款。各县(区)和建筑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建筑企业的负担,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适当减免上缴各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费。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到企业摊派集资和随意平调企业资产。(三)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行为。继续搞好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逐步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四)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带有行业特点的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强化诚信观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的需要。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