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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2001年3月2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本决定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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