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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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政发〔2006〕1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精神,着力健全全市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我市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
(一)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及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和落实“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每年度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重点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等形式,研究解决火灾隐患挂牌整改、消防力量增长和消防经费投入等重大问题。
(二)完善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市(区)政府每年要制定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将消防工作任务指标细化、量化,并与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定期对重点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年终对全年消防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争创文明单位、创建平安地区的考评体系,对考评不合格的地区或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对因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各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查和年终考评工作,由市消防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三)完善消防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公安、消防、安监、建设、规划、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在建立完善本部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对所列管单位或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社会各单位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和加强自身管理行为。切实推进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及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坚决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夯实消防基础工作,建立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四)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修工作。根据城镇发展变化和总体规划的调整情况,及时编修城镇消防规划,并将相关消防规划内容纳入新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规划编修范围。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和区划调整合并的城镇,要及时对消防规划进行编修。做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以及易燃建筑密集区的调查登记工作,按规划逐步进行搬迁、拆除或者改造。
(五)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十一五”期间,市和市(区)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的65%以上。至2008年,各市(区)必须增建1个普通消防站,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加强消防特勤车辆装备的配备工作,逐年改善和调整消防装备结构。2007年前,完成消防队员11项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符合其相应备份比例。2008年前,市和各市(区)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到位。依托我市现有消防特勤力量,积极配合省政府在我市建设全省区域性灭火救援中心。
(六)加强消防经费投入机制建设。各市(区)要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消防业务经费增长机制。加大对消防站、消防车辆、个人防护装备建设所需消防专项经费的投入,将消防官兵有关津(补)贴经费列入消防业务费开支范围,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创新消防经费投入机制,探索按比例将城市应急和防灾减灾费等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新途径。
(七)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建立健全部门依法审批机制,实现预防火灾的关口前移。凡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工商、安监、文化、旅游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前置审批手续,从源头上预防火灾隐患的产生。对未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受理审批事项;对原已取得批准手续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证照。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形成工作合力。
三、抓住重点环节,增强防控火灾的能力
(八)彻底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且又不能保障安全的遗留重大隐患,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继续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度公布一批新的挂牌督办隐患单位,做到当年挂牌当年整改。对达到重大隐患标准而未提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须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九)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单位、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劳动密集型“三合一”场所、功能复杂的多产权建筑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不履行整改隐患责任的单位、个人予以依法处理。保障和维护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消防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落实火灾隐患公示和曝光等制度。
(十)落实火灾隐患物防技防措施。深入开展消防产品以及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使用燃烧性能不达标产品的行为。督促社会单位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推广运用消防门禁系统、安全推闩、电磁门锁等新技术、新产品。泰州市区和靖江市、泰兴市在3年内要率先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十一)确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着力在推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上求深化、求实效。坚持不懈推动社会单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活动,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指导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推动社会应急抢险救援资源整合。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认真组织开展演练活动。整合社会各方面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市防灾减灾消防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加强重大危险源、消防道路水源、灭火救援数字化系列预案等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全市消防部队要大力推进训练改革,探索和加强应对各类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措施,完成火灾扑救任务,积极参加或配合处置其它抢险救援工作。
四、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十三)规范社区消防工作。结合社区防灾体系建设,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工作。建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等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筹划和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工作,不断提高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将消防工作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的评比内容。
(十四)规范农村消防工作。坚持协调发展、城乡统筹的原则,高度重视并抓好农村消防工作。各市(区)和乡镇两级政府要成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工作内容。各级农业、民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结合农村水、电、路改造,将农村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纳入建设范围。各级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利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五)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因地制宜地大力加强乡镇和企业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群众性消防队伍建设,推动群防群治工作开展。继续通过征招合同制消防人员等措施,缓解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高度重视和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从组织形式、管理教育、执勤训练、经费等方面采取切合实际的保障措施。积极探索地方消防员职业化建设,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快速、稳定、持续发展。
(十六)规范消防培训教育工作。以城市消防站为依托,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要将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计划,开辟消防专版、专栏。安监、消防、工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以及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力度。团委、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服务。
(十七)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行为。以农村和社区消防警务室为平台,加强公安派出所对农村和社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控制和减少居民火灾和农村火灾的发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范畴。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的内容,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责任、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十八)规范建立消防服务市场运作机制。建立火灾风险评估机制,使保险承保、金融信贷与投保、借贷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推动建立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机制,尤其要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积极推进强制保险。规范消防中介组织服务行为,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中介服务机制,逐步将消防安全评估、重大火灾隐患评估认定、火灾损失鉴定、消防技术咨询等纳入中介组织服务范围。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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