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畅通工程”加强市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实施“畅通工程”加强市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36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实施“畅通工程”二等管理水平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程度,为“五城同创”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现就实施“畅通工程”加强市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今后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含交通标志、标线、指路标志、分隔带护栏、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监控系统、隔离桩、隔离岛、缓冲带等)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成本。

二、今后新建或改造城市道路时,必须设置公交车辆港湾式停靠点。规划部门提早规划港湾式停靠点,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站点基础。交通部门提供站点位置并建成港湾式停靠点上附属设施,公安部门参与规划、建设。

三、泰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部分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分析工作,具体事项由市规划局、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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