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防氟改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防氟改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农村防氟改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防氟改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具体措施,并将其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要对乡(镇)落实责任制,乡(镇)对村落实责任制。凡有防氟改水工程的乡、村,要把防氟改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领导干部工作考核指标。防氟改水工程出现问题的县(市)区,市政府年底考核时要相应扣减分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落实以农村供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自治管理措施。借鉴外省经验和总结我市好的作法,由用水户民主自治管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形式。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受益户管理,通过受益村民会议制定章程,共同遵守,管理人员民主推举,管理维修费用由受益户均摊,民主监督,收支公示。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跨乡、跨村的大型供水工程,有条件的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供水公司或整体出售,实行市场化运作,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实行有偿供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受益的小型供水工程,竣工试运行后,移交用水户协会管理,由村民大会商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员,所需运行管理费用由受益群众自己负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搞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

县乡两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以各种形式管理供水工程。

收取水费是维持农村防氟改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为保证可持续利用,管理单位或个人应依据运行成本,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水价及时向用水户计量收费。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要教育用水户树立有偿用水意识,依法按时交纳水费。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农村供水及其管理单位明确为准公益性质。为保证防氟改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我市氟病区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县乡政府要对工程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四、给予防氟改水工程在用电、税收等方面照顾。防氟改水工程提水用电享受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实行公司化管理的防氟改水工程管理单位免征营业税及其它税种。

五、要划定防氟改水工程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井周围5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设置渗水坑、堆放垃圾等;不得在水源井工程半径500米范围内打深井。供水构筑物、输水管道等应由当地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六、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对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保证水质安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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