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及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6〕106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及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4号)和《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工作目标

(一)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巩固限期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成果,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各建制镇规划区,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农村建设要减少使用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分批分期关停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凡在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区、旅游风景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国家、省、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必须限期关停。

(三)大力开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比例达到75%以上,城镇建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85%以上。

(四)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全市行政区内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建制镇及农村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节能,2010年全面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

(五)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对既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进行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搞好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试点,以点带面,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全面开展。到2010年市区、县城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改造量分别为应改面积的15%和10%。

二、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

(一)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校、大专院校的产、学、研合作,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的节能建筑新技术和新产品,重点研究开发建筑节能结构体系、新型墙材、节能门窗、节能器具、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中水回用技术等新技术和新产品。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培育推广优质品牌产品。

(三)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从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出发,整合全市供热资源,重点推广太阳能供热,在住宅建设中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农村建设中,要积极发展节能、省地住宅,推广使用太阳能新技术,改进秸杆氧化、沼气新技术。加强对村镇节能工作的指导,组织试点示范工程,政府在政策上扶持,技术上支持。

三、加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葫芦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对批准的取土范围要实行复垦,并缴纳复垦保证金。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制品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土地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撤销,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等手续,注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阻止外埠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市建筑市场。

四、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墙材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有关要求。对未按标准组织生产、销售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

(二)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强化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及应用水平。

(三)加强产业化基地建设。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效节能建筑材料、高效采暖与制冷系统设备、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基地,推行建立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雨水收集、海水淡化、节水器具、垃圾处理与资源再生利用技术与设备等产业化生产基地。

(四)建立建筑节能新技术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目录;开展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建筑施工单位要选用获得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的标识,并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

五、制定和完善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必须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专项基金征缴标准,不允许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确需免缴的,必须到省主管部门备案。新型墙体材料专柜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研发和应用技术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及应用技术标准的投入。新建建筑工程竣工后,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节能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返退墙改基金。对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未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不予返还征收的新型墙体专项基金。

(三)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墙材企业,必须申请,经有关部门组织认定达到规定标准。列入享受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一律按适用率征收增值税。

(四)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政府专项贴息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和建筑节能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贷款贴息。

六、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推进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认真制定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工作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各级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建设,将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营造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采用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宣传活动。宣传重大意义,相关政策法规和先进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造成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予以曝光。

(三)加强教育培训。把新型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作为从业及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进行培训。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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