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城建发[2005]7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八日
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
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关于清理整顿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实施《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城市环境三项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充分发挥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提高城市容貌质量,认真解决各种构筑物、建筑物违章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影响城市设施功能的问题,整顿违章占道和违章侵占绿地行为,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二、整治内容
在规范城市环境三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对违章的构筑物、建筑物及其它设施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具体是:
1、清除占用人行道路和城市绿地的废弃构筑物、立柱。
2、清理整治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私自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设施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的行为。对因特殊需要占用的,补办申请审批手续,视其占用所处地理位置和影响城市功能程度收缴补偿费。
3、清理整顿沿街门店侵占城市道路和行道树、绿篱、扩大门前停车场地、设置照明灯具,堵塞牙石下流水坡,影响排水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4、清理整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灯箱、广告、招示牌的违章行为。
5、清理整顿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堆放各种物料的行为。
6、整顿和查处挖掘城市道路绿地,不按标准和规定时限恢复原貌的行为。
7、清理整顿占道修车、占道洗车污染环境、堵塞交通、损坏绿化的行为,落实地下检查井管理责任,力争使完好率达到98%以上。
8、查处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设施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损坏、脱落表皮、有污迹等影响城市市容的,责令责任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予以处罚。
三、责任分工
1、局“三项整治活动”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宣传、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2、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监察管理队伍负责城市道路的整治。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维修养护队伍负责整治道路的维修,使之恢复应有功能。
3、市绿化管理处监察队伍负责城市绿地清理整顿,各绿化管理所配合具体负责整顿后的绿地恢复工作。
4、各单位凡在城市道路、城市绿地设置构筑物、建筑物的和其它设施的,要主动配合清理整顿工作,要按规定标准及时更新、维修、完善功能,美化市容。
5、市环卫处监察执法队伍负责整治落实地下检查井管理责任,使地下检查井完好率达到98%以上。
6、市城建服务中心积极配合核对审定占用及占用时限。
各单位组织人员先行摸底调查,于5月中旬全局统一时间,集中力量逐一整治。
四、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整顿清理占用道路和城市绿地的单项整治是三项整治的扩延,是三项整治的组成部分,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组织实施,工作到位。
2、各责任单位加强整后管理,对沿街停车泊位和门前确需停车的单位和门店,必须采取加固人行道硬覆盖,统一规范上车坡道垫板,有利于排水和美化市容观瞻,人行道板加固和上车坡道垫板制作、安装,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统一组织施工。
对沿街单位商业网点门前人行道黄土露天的路段,按“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落实硬覆盖。
3、集中整治时间与工作进度要与“三项”整治内容同步实施。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方案,报市城建局综合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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