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6-03-10失效日期:2004-07-2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

(1986年3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有效地预防山林火灾,保护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建设第一流的风景旅游城市,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山林火灾的一般处罚;触犯法律、法令者,应依法惩处。

第三条上述范围内的山林分三个等级保护,即:西湖风景名胜区、白龙潭、灵山风景区范围内的山林为一级保护;牛放岭、百子尖、竹杆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

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山脊线以西、留转公路以东范围内的山林为二级保护;其他山林为三级保护。

第四条人为造成山林火灾,按下列情况进行赔偿:

一、烧毁山林,以烧毁面积内的木材蓄积量计算,按当时当地市场销售价赔偿损失。

二、烧毁竹林,以烧毁面积内的竹子株数计算(眉围、杂竹按鲜竹重量计算),按当时当地市场销售价赔偿损失。

三、烧毁疏林、荒山,除烧毁山地面积内零星竹、木按上述办法赔偿外,并视柴草长势按每亩二十元至一百元赔偿。

第五条对引起山林火灾的肇事者,除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山林保护区的等级,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

第六条属单位领导指派前往工作的城市居民、农村村民和机关、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生产、生活用火造成山林火灾者,除处罚当事人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处以

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七条山林火灾赔款和罚款,分别由市园文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代收,使用统一印制的发票收据。赔偿款和被烧毁的残余竹、木,归山林经营或

管护单位所有;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八条在山林火灾的当地没有固定住处的肇事者,找到担保人后,可暂缓一个月内将赔款和罚款如数交清;赔款和罚款数额在千元以上者,可分期付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林火灾肇事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损失较小,影响不大。

二、迅速报警,积极补救,主动坦白,认错态度好。

三、不满十三周岁的不予处罚;年满十三周岁不足十八周岁的,从轻处罚,但如属家长或监护人纵容肇事酿成火灾者,则处罚家长或监护人。

四、患有精神病的(需经专科医院诊断证明),不予处罚,但要责成家长(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林火灾肇事者,从重处罚:

一、损失较大,后果严重。

二、不积极补救,认错态度不好。

三、拒绝传讯或逃避处罚。

第十一条对不认真执行护林防火规定,玩忽职守,造成山林火灾的经营、管护单位和护林人员,从重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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