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合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合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合办、发改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合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管好用好我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根据省发计委、财政厅、协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山海协作工程”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地区〔2003〕792号)以及杭州市政府与衢州市政府签订的《关于加强资源与产业合作协议书》的精神及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贴息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市山海协作工程、参与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重点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

二、贴息资金来源:2007年至2010年期间,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00万元。

三、贴息范围、对象:在杭州市〔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且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三省投资创业的企业。

贴息资金重点支持本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山海协作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三省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专业市场,进行旅游合作、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原料基地建设、农林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以及企业兼并重组等领域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下列申请贴息资金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一)投资在衢州市、淳安县等我市对口协作地区的山海协作项目;

(二)投资在我市对口支援地区的项目;

(三)在西部、东北地区投资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对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符合贴息条件的重点项目,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申请条件: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杭州方投资比例应超过25%,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投资农业、科技教育项目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要求在100万元以上;投资工业、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合作、资源开发、原料基地建设和企业兼并重组等项目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要求在300万元以上;投资专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要求在500万元以上。

同时,申请“山海协作工程”贴息资金的项目,应符合我省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的战略,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申请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贴息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有利于发挥杭州产业、技术、品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

五、贴息方式:财政贴息资金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即申报单位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当年度贷款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资金补助。

六、贴息标准:根据财政预算安排贴息资金的规模和申报项目情况,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市属企业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贴息计算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每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按市属同类企业的50%予以贴息。其余50%的贴息由各区财政予以配套。

七、申请程序: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按统一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市属无主管部门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市经合办;市属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合办;各区、县(市)所属单位申报材料报投资单位所在区、县(市)经合办,经所在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经合办联合初审会签后,由各区、县(市)经合办报市经合办。市经合办负责各类申报材料的汇总初审,再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贴息额度后联合发文下达。

八、申请贴息资金所需材料:

(一)《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或《杭州市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杭州市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二)投资主体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成立实体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已正式签署的开发建设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已正式签署的贷款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以及已经支付该项贷款利息的凭证复印件。

九、各区、县(市)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受助项目的跟踪服务,做好合作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贴息资金使用的综合效果。

十、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经合办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实施跟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申报贴息资金的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申请资格。受助项目单位违规使用贴息补助资金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项目投资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贴息拨款或收回贴息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安排贴息配套资金;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设立贴息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扩大贴息资金的效能,更广泛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山海协作工程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本暂行办法由市经合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参与山海协作工程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杭州市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61225/20061225_11670312909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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