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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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卫发[2005]154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94号),切实保护建筑工人的健康权益,依据《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提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各级卫生、建设行政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平安杭州”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密切关注建筑工地的食品卫生工作,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作为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达到杜绝无证、消除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的管理要求,努力实现建筑工地不发生食物中毒死亡、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安全管理目标。
二、明确职责,加强合作
各级卫生、建筑行政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卫生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发挥食品卫生监管技术优势,科学引导,合理规范,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指导监督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的指导监督工作,并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要求,将工地食堂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制度管理。
三、严格许可,规范经营
施工企业在建筑工地开设的经营性食堂,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食堂的饮食制作行为应符合《杭州市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要求》(见附件)。对于合伙、自助、自发供餐或供应食品的,建筑工地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职工食品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劝阻职工不购买、不定购、不食用不符合食品卫生的食品,不到无证经营店(摊)就餐。建筑工地组织供餐的,应查验供餐者的卫生许可证明,签订食品卫生安全协议,确保供餐卫生安全。禁止各建筑工地向无卫生许可证或无快餐供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订购供餐。
四、强化管理,全面整治
各建筑工地要把工地食堂卫生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和创建文明建筑工地的重要内容,要确立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制度,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食堂开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隐瞒不报的建筑工地食堂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日常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目前开展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施工专项整治活动及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纳入专项检查范围,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五、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各级卫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建筑工地食堂开办单位责任意识,强化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建筑工人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饮食安全。
建筑施工工地环境特殊,设施简陋,人群聚集,务工人员卫生安全意识差,容易产生危害务工人员身体健康和卫生安全的问题,各级卫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强有力的综合监督管理链,通过有效的制度和监管手段,努力改善建筑工地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确保一方平安。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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