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嘉政发〔2006〕3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河道清淤步伐,增强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现代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步伐,现就“十一五”期间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市县级以上骨干河道普遍进行了一次疏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河道功能和水环境质量。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河道尤其是农村中小河道淤积严重。据统计,全市70%以上的镇村级中小河道淤积平均达1米以上,不仅大大削弱了河道的调蓄功能,而且也降低了河道自身的净化能力,使“一雨就涝、一旱就干”现象频发,加上部分区域受到外界污染,加重了水体的污染程度。全面开展河道清淤,有利于增强河道的引、排、蓄、供等功能,有利于改善水环境质量,有利于加快建设现代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步伐。因此,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全面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以镇村级河道为重点,每年疏浚2000公里,力争到2010年,全市镇村级河道普遍得到一次疏浚,从而有效改善全市中小河道淤积严重的状况,基本恢复河道原有生态功能、调蓄功能和行洪功能,并在有效控制污染源的情况下,逐步改善河网水质,实现镇村河道“河畅、水清、岸绿”的整治目标。

(二)基本要求。

1.水面宽10米以下的河道。要求河底高程控制在-1.0米以下(黄海高程,以下同),河底宽不小于2米,常水位下水深不小于2米。

2.水面宽10~20米的河道。要求河底高程控制在-1.3米以下,河底宽不小于5米,常水位下水深不小于2.3米。

3.水面宽20米以上的河道。要求河底高程控制在-1.8米以下,河底宽不小于6米,常水位下水深不小于2.8米。

4.河道清淤时应确保河岸稳定,严防河岸坍塌。

5.清理出来的河道淤泥,应积极推行淤泥还田、淤泥制砖等,以加快淤泥的综合利用。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计划。各地要根据河道整治规划,按照“骨干河道、镇村所在地河道和村民集居区河道优先,兼顾一般农村河道”的原则,认真编制“十一五”河道清淤总体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河道清淤。

(二)明确责任。河道清淤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并将清淤任务落实到镇、村。其中,县(市、区)级河道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并落实清淤资金;镇级河道由镇组织实施;村级河道由村组织实施。镇村河道清淤资金以镇村为主进行筹措,县(市、区)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三)注重质量。河道清淤要取得实效,必须规范操作,严把质量关。要以“水底清淤、水中清障、水面保洁和保证河道完整性”为主要内容,以“恢复河道功能,确保河道在枯水期能引水、在汛期有足够的过水断面”为目标,落实好各项工程措施。要根据不同河道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建设单位,明确清淤工作职责。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四)加强水土保持。按照国家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不申报或不备案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强化资金筹措。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同时,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主体意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投劳参与河道清淤,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1.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河道清淤整治专项资金。

2.按规定足额专项收取的地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除上缴省15%、市集中30%用于治太工程外,其余的55%主要用于河道清淤。

3.把农村河道清淤列入建设现代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并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河道清淤。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概算,并由发展改革委(局)负责把关。民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备案制开发建设项目,其项目投资概算应当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土地时负责把关。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各类备案制开发建设项目应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得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河道清淤整治。

5.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争取上级和市外资金用于河道清淤整治。

6.支持社会捐资,动员和鼓励农村居民投资投劳,拓宽清淤资金来源渠道。

嘉兴市本级镇村河道清淤,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其余采取“区财政安排一点,镇承担一点,农民一事一议出一点”的办法筹措。

(六)强化管理。在抓好河道清淤的同时,要按照“清管并重”的原则,通过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河道管理。要结合建设现代新农村和“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进一步完善河道管理网络,积极探索河道长效管理模式,逐步推行河道保洁管理员竞争上岗制度,切实保证河道管理制度、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要强化河道巡查制度,加强对河道两岸水土流失和保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加强管护,确保“河道内无阻水障碍物、河面基本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损毁”目标的实现。

(七)加强领导。为确保河道清淤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市河道清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河道清淤整治的日常指导、协调等工作。县(市、区)、镇(街道)和村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河道清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要实行河道清淤工作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强化考核,努力取得工作实效。

附件:1.嘉兴市2006年及“十一五”期间河道清淤计划表

2.嘉兴市本级2006年及“十一五”期间河道清淤计划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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