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区防洪工程政策处理实施意见
嘉兴市市区防洪工程政策处理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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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兴市市区防洪工程政策处理实施意见
(2000年3月29日嘉政发[2000]56号)
嘉兴市城市防洪工程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三、五、七”水利工程计划,市区防洪工程将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使工程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性质,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体现“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政府《关于加强秀城区征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嘉政发[1999]19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本市重点水利工程和其他重点工程的政策处理情况,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设征地问题
工程设计的堤防、建筑物等所需的土地,为本工程征地范围。本工程征地采用国家建设征用,一次办妥手续,树立征地界桩,明确产权归属。
征用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青苗补偿费为当季作物损失,安置补助费每人为年产值的4倍。征地补偿费由有关乡(镇)包干使用。对于因工程建设征地而造成的口粮不足的农户,由所在乡(镇)、村就近调整加以解决。
二、关于工程建设临时用地问题
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需要而发生的施工临时用地,补偿青苗损失。临时用地不到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到一年按一年计算,以此类推。
临时用地的补偿,有青苗的参照青苗补偿标准协议约定用地补偿费,无青苗的可耕地应在上述标准内减去青苗投资后约定用地补偿费,非耕作地可以土地借用协议的方式处理,不补偿或少量补偿。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负责复耕,交还给被借用单位。复耕费由施工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具体商定,但最高不超过1600元/亩。支付复耕费前,由土地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验收。
三、关于房屋拆迁和“三线”等问题
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地面房屋、构筑物应予全部拆迁,电力、通讯、广播线等视具体情况处理,按节约利用的原则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能不拆迁的原则上不予拆迁。
对于房屋拆迁,按“原拆原建”的原则,给予材料损失和人工费补偿。房屋拆迁费用由有关乡镇包干使用,具体决定补偿时,要视拆迁物的结构、质量和新旧程度而定。对于未经土管部门、建筑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批准而搭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突击抢种的果树、果苗,一律不予补偿。
电力、通讯、广播等“三线”按补偿标准由被拆迁部门包干使用,“三线”被拆迁部门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自行负责拆移杆线。
拆迁中,应根据节约用地和少占耕地的原则,从严掌握。对于被拆迁单位扩大规模而增加的用地面积,由用地单位自理。
对于单位拆迁,除给予房屋建筑、迁建用地补偿外,情况特殊的可酌情给予设备搬迁和安装等补贴,费用包干使用。
拆迁工作应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于单位的拆迁,在与被拆迁单位协商拆迁方案达不成协议时,要按照“先拆房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并按工程建设的要求,保证按期搬迁,对已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但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工程进度的拆迁户,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裁决,可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搬迁。
附件:拆迁项目经济补偿标准
拆迁项目经济补偿标准
项目补偿标准
楼房270元/平米以内
平房150元/平米以内
简易房50元/平米以内
水泥场20元/平米以内
水泥路面25元/平米以内
砂石路面9元/平米以内
围墙15元/平米以内
水井100元/口
河埠200元/只
水泥池30元/平米以内
坟墓100元/穴
桑园1500元/亩
竹园2.25元/平方米
三
线高压电杆(10KV)2500元/根以内
低压电杆(10KV)1000―1500元/根以内
通信(讯)电缆光缆1500元/根以内
有线电视光缆杆1500元/根以内
广播线800元/根以内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