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06)19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2006〕19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和谐梅州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体制转轨期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省、外市劳动力入梅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5000个,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2000人以上,安置城镇新成长劳动力25000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5000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
(三)坚持在发展中培育和开发就业岗位,实现充分就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积极培育和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实现充分就业。要全面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梅州的优势,大力促进内外源型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各级政府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
二、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
(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根据我市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粤府〔2006〕3号文规定的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各县(市、区)要按照《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好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市直下岗失业人员10人以内经营微利项目的可贷款20万元以内,10人以上经营微利项目的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以内,经营其他项目的视项目规模确定。各县(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和贷款规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失业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3、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费减免,按《意见》规定执行。
2、对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元以内人民币贷款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3、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七)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八)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12月31日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1、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市直下岗失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用工每满一年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600元。各县(市、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岗位补贴资金由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
3、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全市每年免费开展创业培训300名,所需资金由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九)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有贷款要求的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市和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青年职业见习制度,依托企业建立一批见习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训练,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十)切实做好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按照粤府〔2006〕3号文规定,要将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进一步加快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十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优化外省、外市劳动力入梅就业结构,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持手册(卡)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十二)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007年底前,我市要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和政府授权的其他促进就业项目。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订的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十四)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2008年底前,要建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各县(市、区)和街道及有条件的乡镇要建设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和劳动力市场网站,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抽样调查活动,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大力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素质就业
(十五)切实加强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基地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抓好基地工作。梅州市技工学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创办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县(市、区)劳动培训中心(基地)要广泛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十六)积极实施劳动者技能振兴计划。全面实施“梅州市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对农村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开展针对性、实用性的初级技能培训,力争到2007年底全市培训农村劳动力15万人以上。进一步完善智力扶贫长效机制,继续抓好“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资助农村贫困子女就读技工学校工作。市和各县(市、区)可建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协调指导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为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有利条件。
(十七)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从2006年起,按省要求在全市全面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十一五”期间要组织1500名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通过创业增加2000个就业岗位。市成立创业富民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创业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创业富民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订的组织实施。
(十八)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规定执行。
五、坚持开展失业调控,进一步加强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二十)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二十一)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市直企业一次性裁员3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市、区)企业一次性裁员的数量和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二)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和职能,充实监察执法力量,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改革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要依法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工人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并与招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做到就业组织化,转移有序化,管理制度化。
六、坚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建立和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制订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特点,积极研究这些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改进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发放办法,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投入长效机制
(二十八)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将市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十)加大政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主要责任在县级党委和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财政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经费,并列入预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三十一)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增加市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制订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