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在重点工程建设中行为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衡纪发[2007]28号
颁布日期:2007-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件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衡纪发[2007]28号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在重点工程建设中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市属大中型企业、国省驻衡单位党委(党组),各乡镇(街道)党(工)委: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行为,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推动衡阳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章》和有关党纪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支持重点工程建设

重点工程建设,是加快改变我市基础设施落后面貌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和长远利益。近年来,我市把重点工程建设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推进了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完善了城市基础设施,发展了各项社会事业,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祉。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能够以大局为重,宣传引导群众,组织征地拆迁,维护施工秩序,发挥了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也有个别党员和干部漫天要价、索拿卡要、结伙滋事,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行参运,阻挠合法拆迁和正常的施工秩序。这种现象虽然发生在个别党员干部身上,但影响了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步伐,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衡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模范遵守有关制度和纪律,积极支持和参与重点工程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衡阳、和谐衡阳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依法依规办事,切实规范党员干部在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行为

各级党员干部要以《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自己在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行为,切实做到“六要六不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标准,不准故意刁难,漫天要价;要动员和教育家庭成员或亲属支持重点工程建设,不准阳奉阴违,暗中怂恿、阻挠重点工程建设;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掌握群众思想情绪,及时反映群众心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群众自觉服从和服务于重点工程建设,不准煽风点火,聚众闹事;要引导群众合法参与工程项目招标,不准搞暗中串通,联合抬标,强揽工程;要带头遵守市场竞争规则,通过合法手段参与材料运输和地材供应,不准拦车阻路、强行参运、强买强卖、垄断地材;要妥善处理权属纠纷,主动帮助拆迁困难户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不准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三、严格责任追究,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干扰、阻挠、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查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免除现职等处置:

1、对党员干部不支持、不配合重点工程建设,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2、对党员干部参与或指使亲属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强揽工程、强行参运、垄断地材的,应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3、对党员干部在重点工程征地拆迁中,漫天要价、故意刁难、拒不拆迁的,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民主评议党员时应定为不合格党员。

4、对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制造、办理和发放权属证明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免除现职。

5、对党员干部拒拆、拒迁、阻路、阻工或煽动群众上访、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免除现职,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撤职以上纪律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党员干部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致使征地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党员干部在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等谋取不当利益的。

3、党员干部在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

4、机关党员干部干扰本人出生地、成长地、居住地或亲属所在地重点工程建设,严重影响拆迁进度和施工环境的。

5、党员干部组织或参与群众上访闹事,暴力阻工,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

对党员干部在重点工程建设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件传达至各村党组织)

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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