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散体物料是指建筑用沙、石、泥、灰。其它生产及生活产生的粉状燃煤等散体物料、废弃物的排放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凡在惠州市区范围内排放、受纳、运输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办《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排放。

四、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

五、运载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按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驻惠部队车辆在市区从事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的,必须先在惠州警备区、武警惠州支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准运手续。

六、在市区运载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的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认定书》。

(二)从事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按专用车辆统一要求进行改装(含企事业单位自用车辆),改装车辆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专用车辆标志;未经改装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的运输。

(三)运载散体物料的外地车辆经过市区道路的,必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密封运输,不得泄漏遗撒、污染环境。

七、排放、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认定书的单位或个人清运。

八、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到指定的场地排卸,不得随意运输、倾倒。

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铺设硬底化道路,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驶离工地必须清洗干净,否则不得施工。

十、建筑施工单位应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确保运输建筑用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干净整洁。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手续、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二)违反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按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三)违反第五条前款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未取得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资格,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责令车主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运载散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条规定,委托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认定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对委托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条规定,不按指定的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八)违反第九条规定,运输车辆带污行驶、沿途扬撒、遗漏建筑垃圾、散体物料,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十二、驻惠部队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惠州警备区或武警惠州支队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四、本通告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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