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政发〔2006〕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步伐,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和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和自觉性

我市自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精神以来,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新型墙体材料产量不断提高,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比例由1998年的5%提高到目前的30%;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结构不断完善,已形成承重、非承重两大系列,砖、块、板三大类约十余个品种;但是,全市建筑以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导的格局仍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国家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减免专项基金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来全市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墙体材料需求量增加,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新建、扩建现象有所回升,实心粘土砖产量呈增长态势。我市人均占有耕地仅11亩,低于全国151亩的人均水平。我市现有砖瓦企业252家,占地2万余亩,生产能力每年约40亿标砖。实心粘土砖产量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严重破坏我市的土地资源,加剧我市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因此,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已刻不容缓,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把加强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按照《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要求,从2006年起,荆州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从2008年起,县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从2010年12月31日起,市城区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干混砂浆;从2008年12月31日起,县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实”目标完成后要逐步向淘汰粘土制品推进,向郊区城镇延伸。

(二)强制推进建筑节能、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从2006年起,市城区所有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8年以后,县市城区所有新建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0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力争到2010年,市城区建筑节能改造达到25%,县市城区达到10%。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建筑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

三、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应用的各项经济政策。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规范和完善减免税收的申报审核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一律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严格执行《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5〕12号)规定,严禁提高或降低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把好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关,充分发挥专项基金鼓励与限制的调节作用。对违规减免专项基金,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的,要严肃查处通报,并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在耕地上取土烧砖。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中掺入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废渣。新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必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发展和改革、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通力合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要突出重点把好五关:一是城市规划关。在编制、审批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要在建筑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违反时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设计文件,不颁发审查合格证书并不予备案;三是施工许可关。建设部门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项目的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或使用耗能材料和产品的,违反时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行严格查处;四是竣工验收备案关。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五是房屋销售关。房产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销售时,应对其建筑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内容予以审核。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已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应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实施门窗、墙体、屋面的节能改造。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违法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奖励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专项基金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废物的循环利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鼓励与支持发展非粘土类、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新型墙体材料。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研究开发、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研究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扶持政策,物价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对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准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在城区内通行。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建造节能建筑。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每年可以从上年征收的专项基金中按4%的比例,提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制定目标,落实责任,大力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建设、商务、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税务、质检、环保、工商、监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工作。各地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归口当地建设部门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建立责任制,制定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散装水泥、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宣传。大力宣传我市能源、土地资源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大意义,以及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执行和违反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造成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国有资金流失的现象,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编制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各方面教育培训活动,使其尽快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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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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