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小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小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切实加强小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小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消除小水电工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小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小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小水电工程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立项、论证、设计报批、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接纳上网和运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万无一失。
二、认真贯彻落实小水电生产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加强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凡私人建设和经营的小水电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基本建设报建手续的小水电工程,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要追究工程所在地政府责任人的责任。
三、健全小水电工程基建程序,强化小水电工程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6〕60号)的规定,建设小水电站必须进行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报批。没有立项和报批,不准动工兴建。同时,要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
四、加强施工管理。小水电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五、完善竣工验收制度。电力部门未收到水利水电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不得接纳其入网。
六、各县、区要对小水电工程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小水电工程。在建违规小水电工程应立即停建,马上整改;已建成的违规小水电工程应强制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验收合格后,才能运行,否则不准蓄水、发电;确实难以加固、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下游安全的小水电工程,应拆除报废。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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