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09]0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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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方案
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我市为全省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试点单位(鄂府法办函〔2009〕9号),要求我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探索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机制和运行方式,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在全省有序开展。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通过开展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探索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运行机制和有效方法,建立健全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保障政府重大民商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防范政府行为的法律风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政府公信力;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二、主要内容
政府法律事务,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实施有关民商事行为、行政行为、诉讼与非诉行为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事务。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主要围绕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各类法律事务工作进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重大民商事行为、行政行为决策及实施的法律论证;
(二)涉及市政府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执行案件的办理;
(三)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的洽谈和其他经济贸易洽谈,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的起草、审查、修改;
(四)重大涉法涉诉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方案的法律论证;
(五)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法律事务的指导、协调;
(六)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法律事务的指导、协调、处理;
(七)其他涉及市政府的法律事务。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市政府委托授权和专门机构承办制度。市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和首席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兼任)。市政府法律事务均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委派)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承办,其中重大法律事务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委托(委派)。
(二)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市政府从全国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政府法制、经济社会管理等领域中,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担任咨询专家。对重大、复杂疑难或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相关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建立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室选配政治素质强、精通法律、熟悉政务、擅长办案、作风优良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法律顾问,承担日常法律事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约请具备相应资格和特长的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法律顾问。
(四)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管理与协作制度。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法制工作人员或具备相应资质及较高职业素养的专业人员中选聘,并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发现其选聘的人员不适当的,可以提出更换法律顾问人选的建议。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遇有涉及全市公共利益、工作大局或其他重大法律事务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通报,必要时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供咨询意见或给予协助;签署可能产生重大法律后果的合同(协议)前,应当将合同(协议)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
四、工作方式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开展政府法律事务的工作方式,包括:1、联系、协调市政府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2、受市政府委派,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并提供意见和建议;3、受市政府委托,代理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执行案件;4、受市政府委派,参与合同(协议)的洽谈和其他经济贸易洽谈,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5、对重大涉法涉诉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方案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6、指导、协调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法律事务工作;7、受市政府委派,指导、协调、处理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法律事务;8、政府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其他方式。
(二)咨询专家应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邀请,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或专业性强的政府法律事务的咨询、论证,所提出的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书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转报市政府。
(三)专职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安排,负责承办具体的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兼职法律顾问应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约请,参与某一项法律事务工作;该项法律事务完成后,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随之结束。专、兼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审查并签批后报市政府,文尾附注法律顾问姓名。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及咨询专家、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同意采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应当切实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律顾问室。
五、组织实施
本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采取得力措施,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要积极争取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大胆开拓创新,大力探索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健全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市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落实开展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对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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