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1年度市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0-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做好2001年度市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保持和维护我市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光荣称号,保证征兵任务的完成,牢固树立全民国防的意识,开创五邑侨乡特色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新局面,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1年度市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标准:

根据江府[1995]92号文件规定,属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度人均收入给予优待;属非农业户口入伍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给予优待;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单位人均收入高于当地职工人均收入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补足。

烈属、在乡孤老复员军人、生活有困难的病故军人家属,领取国家抚恤补助后仍有困难的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退军人的优待标准,仍按江府[1993]68号文件执行。

二、优待金的来源和统筹形式:

根据“拥军优属,人人有责;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向全社会统筹优待金。

按优待对象的管辖范围,市直和蓬江区优待对象的优待金,由蓬江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和兑现;江海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优待对象的优待金,由江海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和兑现。

三、优待金统筹的对象和标准:

统筹的对象是:凡在本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

统筹标准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状况和2000年职工人平收入情况的预测,2001年统筹标准按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每人每年15元,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每人每年15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四、优待金的统筹办法:

(一)中央、省驻我市及市直单位的优待金统筹款,由其武装部(保卫科)或双拥办负责收集;未设武装部(保卫科)、双拥办的单位,由其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收集。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优待金统筹款,委托市、蓬江区、江海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代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他企业由负责年审的部门代收。

(三)各单位要在2001年4月底前按规定把优待金统筹款收齐,并按照优待对象的管辖范围,分别划缴入蓬江区、江海区民政局的优待金专户。蓬江区民政局优待金帐户:蓬江区双拥办,帐号:026—24903551,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江门分行城区支行;江海区民政局优待金帐户:江海区民政局,帐号:027—2641202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联系电话:蓬江区双拥办:3221474、3220476,江海区双拥办:3346659。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的武装部(保卫科、双拥办、办公室、秘书科),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与两区民政部门紧密合作,互相配合,切实保证本单位统筹款的收集工作依期完成。两区民政部门要按时按标准把优待金兑现给优待对象,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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