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08〕121号
颁布日期:2008-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编办、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

我区2003年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大力配合,积极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已基本完成,初步解决了水利工程管理经费难、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为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107号)精神,为全面检查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效,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开展验收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是检查各地改革成效的基本途径,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分市级验收和自治区验收两个阶段。

(一)市级验收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人员积极配合,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市级验收工作要求在2008年9月底完成,并将验收报告报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治区验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开展。请以上各个部门落实一名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其中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要派出一名厅级领导,并于2008年8月底前将名单报至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2185213传真电话:0771—5622020联系人:韦松益)

自治区验收采取抽查验收的办法,验收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作出安排,具体验收时间待自治区水利厅通知,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将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验收工作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广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办法》(桂水水管〔2007〕26号)进行。自治区水利厅要对验收办法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加强对各市验收的指导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改革质量

各地在开展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精神,把好验收关,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确实落实到位,特别是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等要足额落实到位,保证改革工作的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要求完成水管单位重新定性定编,或定性未体现水管单位公益性特性的;

(二)未完成定编到人;

(三)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未全额落实,又没有政府分期到位的计划和承诺的;

(四)维修养护费未全额落实,又没有政府分期到位的计划和承诺的。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深化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编委、人事、社保、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已完成验收的市、县(市、区)也要按照本验收要求及时纠正和完善当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后要补充上报有关材料。对于工作拖拉、推诿而影响改革进展,不能按时完成改革任务、不能通过验收的市、县(市、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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