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桂政办发〔2008〕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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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西分公司: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在当前的粮食形势下,为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另行下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我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这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自治区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以指导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清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同时,要求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三、明确要求,抓好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在清仓查库的各个阶段,尤其是自查、普查和复查阶段,必须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
(一)明确清查的范围。清查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定的广西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
(二)明确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31日24时(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三)明确清查方式。清查分四个阶段:1.自查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库存清查的要求开展自查;2.普查阶段,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中储粮总公司广西各直属库)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3.复查阶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严格复查;4.抽查阶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国家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
(四)明确检查人员及培训。在普查和复查阶段,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对统一抽调的检查人员,将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集中进行专门培训。
(五)明确清查结果的汇总和报送。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4月中旬,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报送到各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各市要在2009年4月下旬,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报送到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以便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和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六)明确工作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发生的必要开支,由县、市财政和粮食部门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财政厅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七)明确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地)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
(三)检查人员。普查、复查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参加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地)的复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市(地)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区、市)交叉检验。
(五)抽查阶段。2009年5月上中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企业个数每省(区、市)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下旬,省级人民政府向发展改革委提交本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2009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审计署、质检总局、统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的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具体工作由粮食局承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中储粮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参加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
(二)明确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明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四)公开透明。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落实经费。各地区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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