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派驻县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督查组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派驻县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督查组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58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5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派驻县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督查组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推动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重点下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各县区和部分市直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派驻县区,对各县区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进行长效督促检查和指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的组建
(一)督查组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乡清洁办”)负责组建并管理,由市“城乡清洁办”主任樊伊宁兼任组长,市“城乡清洁办”副主任张继元任副组长。
(二)督查组抽调68人组成,分成17个督查小组,分别派驻17个县区驻点督查,具体安排如下:
1.17个县区各抽调3人,其中1名要求为现职副处级领导干部。
2.市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园林局、市容局、工商局、文明办、市城管支队各抽调1名副科级以上的干部。
3.每个督查小组由4人组成,由县区抽调的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组长。
二、各督查小组派驻县区安排
第1组:由兴安县和市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平乐县;
第2组:由全州县和市建规委抽调人员组成,派驻永福县;
第3组:由灌阳县和市园林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阳朔县;
第4组:由资源县和市文明办抽调人员组成,派驻荔浦县;
第5组:由龙胜县和市市容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兴安县;
第6组:由永福县和市工商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灌阳县;
第7组:由临桂县和市卫生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恭城县;
第8组:由恭城县和市城管支队抽调人员组成,派驻灵川县;
第9组:由灵川县和市林业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临桂县;
第10组:由阳朔县和市劳动保障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全州县;
第11组:由平乐县和市司法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龙胜县;
第12组:由荔浦县和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资源县;
第13组:由象山区和市教育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七星区;
第14组:由秀峰区和市旅游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雁山区;
第15组:由七星区和市水利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叠彩区;
第16组:由雁山区和市民政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秀峰区;
第17组:由叠彩区和市交通局抽调人员组成,派驻象山区。
三、督查组派驻时间及轮换办法
督查组派驻时间为5年。各组派驻地点、抽调人员的市直单位和督查组组成人员一年轮换。
2007年5月1日以前,各督查小组正式进驻派驻县区。
四、督查组职责
(一)督查小组参加派驻县区班子有关“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专项会议,提出有关“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派驻县区建立、健全、完善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各项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派驻县区贯彻落实自治区、市的有关“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决策精神和工作部署。
(四)协助派驻县区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注意对乡镇和村屯居民的宣传发动。
(五)协助派驻县区总结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经验,及时向市“城乡清洁办”反馈派驻县区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各类信息。
(六)对派驻县区开展治理“五乱”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督促派驻县区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协助派驻县区对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进行标准化管理,协助组织创建示范社区、示范街道和文明卫生村。
(七)协助派驻县区制定“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五年规划,并督促落实。
(八)受理当地群众投诉,并及时向派驻县区反馈跟踪督办。
(九)对自治区“城乡清洁办”和市“城乡清洁办”向派驻县区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协助市“城乡清洁办”进行现场督查。
(十)做好日常工作记录。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书面报市“城乡清洁办”。
(十一)完成市“城乡清洁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督查组纪律
(一)认真负责,深入乡镇、村屯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派驻县区反馈,并督促整改。凡由于督察小组督查不到位,工作不深入不认真,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向派驻县区反馈而造成派驻县区受到问责的,同时追究督查组的责任。
(二)督查小组人员每月在派驻县区工作日不少于18天。采取轮休制,保证每天有2人以上在派驻县区工作。
(三)督查小组人员离开派驻县区2天以上应通知派驻县区的“城乡清洁办”,离开4天以上应报告市“城乡清洁办”。
六、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一)督查小组要在派驻县区对外挂牌办公,公布办公电话号码。
(二)派驻县区根据需要为督查小组提供办公室、电话、电脑、交通工具、摄影摄像设备等办公条件。
(三)派驻县要为督查小组安排住宿。
(四)督查小组成员按每月450元(每日15元)补助,交通费用实报实销,由派出县区和单位负责。
七、其他事项
(一)2007年4月25日前,各县区、市直单位将抽调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情况报市“城乡清洁办”(电话:2848197,传真:2848513)。
(二)2007年4月27日举办督查组培训班,以会代训。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