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城乡清洁工程”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城乡清洁工程”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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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9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城乡清洁工程”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促进“城乡清洁工程”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九日
桂林市促进“城乡清洁工程”
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刘奇葆书记“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作为城乡清洁工程的延伸和治理五乱重要内容”的指示精神,强化我市城市(含县城、乡镇,下同)道路交通管理,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平安和谐桂林为目标,把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作为“城乡清洁工程”的延伸和治理“五乱”的重要内容,强化交通安全教育,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净化道路环境卫生,增强行人、车辆文明守纪意识,努力提升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国家旅游名城、国家卫生城市和环境模范城市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
成立桂林市促进“城乡清洁工程”,大力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十二县五城区、市公安局、市容局、市交通局、市政局、广电局、教育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杰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
包括市区、县城、乡镇所在地的道路交通秩序。
四、整治内容及重点
全面整治城市交通秩序混乱问题。重点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行驶、闯红灯、随意掉头、随意揽客;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设置不规范、不合理;以及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行人乱穿马路、跨越中间隔离栏等问题。
五、整治目标
(一)车辆行人各行其道,人不斜穿、车不乱停、行车有序、路无障碍。
(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三)驾驶人、行人交通安全意识增强,交通违法现象明显减少。
(四)道路交通设施完善。建立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完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
(五)建立和落实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责任制。
六、整治时间和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为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时间为2007年6月
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整治声势;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行全面调查,排查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乱点”问题的表象,分析形成“乱点”的根源,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时间为2007年6月至12月
集中力量,深入路面严格执法,下大力整治城市交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以人为本、分工明确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设施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本好转。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逐级组织检查验收。2007年12月进行检查验收,2008年12月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时间为2008年1月至11月
保持严管严治态势,巩固整顿治理成果,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持续稳定好转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七、主要措施
(一)加强机动车行车秩序管理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机动车行车秩序管理,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要求、统一协调、统一监督。要加强政府部门公务用车和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使公务员成为守法驾驶的模范。要进一步加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加强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建设,努力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2.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机动车在交叉路口不按规定排队依次通行、闯红灯、随意穿插掉头、逆行,以及违法超车、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3.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按照《全区公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的管理,确保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地区规范停靠,有序通行。
4.公安部门要大力加强城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针对摩托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摩托车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实行购置摩托车实名制。
5.公安、建设、交通、农机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公民私有车辆、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农用车辆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机动车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管。
6.建设、公安部门要规范设置出租车、公交车停车站点,消除随意停车、随地揽客现象,保障道路正常通行秩序。
7.加强对有车单位的管理。建设、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公共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城市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各企业建立和落实交通违法驾驶人员惩处教育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所属车辆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要建立驾驶人集中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开特权车、霸王车。
8.公安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制度,定期将路面执法中查处的特殊部门交通违法车辆车牌号、违法驾驶人姓名等交通违法信息抄告车属单位,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有计划的组织公职人员,发动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引导,使行人车辆各行其道,减少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等现象。
2.公安部门要强化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管理,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要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行驶环节的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出厂、销售和进入道路行驶。
(三)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停车秩序的整治。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交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停车场所建设管理规划,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城市停车管理。
2.公安、建设部门要科学设置、施划停车泊位,规范停车秩序,消除车辆乱停乱放,减少道路交通拥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流量情况,在部分道路分时、分段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尽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3.公安、建设、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并确保停车场按设计功能合理使用。将停车场挪作它用的,要限期恢复停车功能。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立体停车空间的开发建设,合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城市中心繁华区域的停车需求,缓解停车矛盾。
4.公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码头、公共娱乐场所、农贸市场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将机动车停放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规范车辆密集场所的停车管理。
5.公安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管理,对不按规定停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
1.各县、区人民政要建立职责明确、资金保障到位的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道路隔离设施、防护栏、行人安全岛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学校师生、社区管理人员、各居委会和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和文明交通宣传活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交通的良好风尚。
2.宣传、司法、建设、公安部门要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乡镇、社区要建立辖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制度,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在全社会营造人人遵守法律法规,个个依法安全通行的良好氛围。
3.宣传、教育、司法、公安部门要以“五进”宣传为依托,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大力整治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目的、意义和要求,大造舆论声势,增强公民遵守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自觉性。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舆论氛围。
4.宣传、建设、公安部门要把大力整治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舆论宣传工作贯穿整治活动始终,为提高整治成效,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转提供有力支持。
(六)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社会化管理新机制,建立客运车辆安全行车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问责制。安监、公安、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城市交通秩序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监督,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公安、建设部门要牵头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量化管理目标,提高整治效能。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作为城乡清洁工程的延伸和治理“五乱”的重要内容,作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作为预防和减少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降点”,务必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县、区政府“一把手”作为本地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全面负起责任,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要坚持齐抓共管。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各项整治目标的实现。
(三)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要经常性地组织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整治措施,指导各地有效开展整治工作。
(四)要加强信息收集和掌握。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了解、收集和掌握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整治工作水平。市城乡清洁办要设立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各县、区、各乡镇(社区)应建立相应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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