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321国道扩建工程雁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2015〕58号
颁布日期:2015-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321国道扩建工程雁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321国道扩建工程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国道321扩建工程雁山段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321国道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雁山镇周家路口至大埠乡与临桂界限。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151户,总面积56372.17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实施单位: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雁山街126号雁山镇财政所内

联系人:张学奇联系电话:18677301325

联系人:李剑鸿联系电话:13086730898

办公电话:3553046

特此公告

附件:桂林市321国道扩建工程雁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安置补偿方案

http://zwgk.guilin.gov.cn/zfwj/detail.asp?ID=2415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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