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黄政发〔2008〕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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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黄政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第二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建筑业对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市建筑业得到较快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实力稳步增强,建筑业已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富民产业和优势产业。但我市建筑业的发展还存在诸多困难和薄弱环节,主要是有实力的大企业不够多,市场开拓和融资能力不够强,体制改革和技术进步不够快,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为促进我市建筑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结构、提高产业素质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以市场开拓和资金融通为重点,以工程创优为导向,努力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2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300亿元,年均增长17%左右,增加值突破70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0%左右。在黄冈市本级和团风、英山县,建筑业对地税收入的贡献率分别超过25%、50%、20%。有3至4户企业进入全省建筑业企业20强,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更加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打响黄冈建筑品牌。全市拥有2至3户年产值超过20亿元、2至4户年产值在10-20亿元、5至7户年产值在5-10亿元的企业,拥有1至2户特级资质企业、16户左右一级资质企业,1户上市公司,着力培育15户左右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强、资质等级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建筑业的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经营能力、融资能力、技术能力、产业层次、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信用体系建设有明显提高。
三、政策措施
(一)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快制度创新。对全市现有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力争在2010年以前全部改制为民营企业。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大企业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实行跨专业、跨地区重组,成立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份制企业,倡导经营者绝对控股、业务骨干多持股,改善公司股权结构。
(二)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积极引导大企业走设计、施工、安装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发展道路。支持大企业多元化经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承揽的劳务分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它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积极引导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走劳务分包、专业承包的发展道路。
(三)加强建筑业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企业以年薪+股权的方式引进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企业要积极组织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师、造价师、监理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员、预算员、质监员、安全员、材料员参加继续教育。大力实施企业技能型工人培训工程,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
(四)加大对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市政府适时组织召开银企恳谈会,加强银企沟通与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优质信用企业的培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要优先予以授信和发放贷款,要积极为优质企业承揽工程提供保函支持。银行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对守信企业承揽的付款无风险的工程,银行可凭工程应收账款或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发放贷款。
(五)帮助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定期上门走访外出施工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要有计划、有选择地在重点市场、新兴市场组织召开恳谈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改善经营环境。
(六)鼓励建筑业企业工程创优。对新获得“鲁班奖”的承建企业、参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承建企业、参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某项工程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奖。
(七)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具有法定资格的行业检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建筑业企业外出兴业。对外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2007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环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其超额的市(县、市、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对外出施工业绩突出的企业,在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优先考虑。
(九)鼓励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实行“一事一议”,吸引市外资质级别高、业绩突出、综合施工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把登记注册地迁至我市。
(十)加强领导,优化环境。各级政府要把建筑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落实促进建筑业发展的目标和举措,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建设、财政、税务、人事、工商、劳动保障、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急企业之所急,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本意见所指的建筑业企业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本市的企业。在市直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在县(市、区)、黄冈经济开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的奖励经费,由县(市、区)、黄冈经济开发区列支。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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