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建筑工程预设通信信息设施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建筑工程预设通信信息设施暂行规定(2000年1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通信、信息事业发展步伐,适应社会发展,满足城乡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家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建设、计划、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楼房、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等预设通信、信息设施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通信、信息设施,包括通信电缆、电话暗线、有线电视设施及其线路管道、分线箱(合)、交接间、交接箱、人(手)孔、室内插座,以及信报箱群(间)等。

预设通信、信息设施,是指敷设在建筑物内部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通信、信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计划、规划和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第五条通信、信息设施的建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办公楼、写字楼、宾馆(饭店)等公共服务设施预设通信、信息管线到每个房间和服务台。

(二)商场、商店、影(剧)院预设电话管线到每层楼和部分房间。

(三)工业生产楼预设电话管线到每层楼和每个车间、办公室。

(四)住宅楼预设通信、信息管线到每户。

(五)200户以上的建筑群应当设置电话线路交接间。100户以上的多层建筑应当设置公用电话间、信报箱群(间)或信报收发(间)。

(六)高层办公楼和住宅楼,应在通道楼层部位预设通信、信息管线交接间或交接箱。

(七)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构筑物应按规划部位预设通信、信息管线。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时,应当包括全市通信、信息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本着超前发展、节约资金、统筹规划的原则,共同做好预设通信、信息设施的规划、审核工作。

第八条计划、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通信、信息设施的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及计划编制之内,并将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总额。

第九条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本规定范围、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通信、信息技术规范设计通信、信息设施,并作为工程应有设计的内容。

建设单位的工程图纸,应听取电信、邮政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预设通信、信息、设施设计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设计图纸的通信、信息设施内容进行施工,未经规划部门和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准许,不准擅自改变通信、信息设施的设计。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预设通信、信息设施列入建筑工程的审查、审批内容予以把关,凡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工程项目设计,并未经电信、邮政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通信、信息设施的施工和费用投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规划用地建筑红线以内的支线管道至建筑物内部的通信设施费用和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建设单位规划用地建筑红线以外的通信设施费用和施工费用,由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承担。

(三)新建、扩建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等公共建筑设施预设有线通信、信息设施的费用和施工费用,由电信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业务范围分别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选用的有线通信、信息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通信设施的具体标准,按邮电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和《关于在城市住宅楼预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设施建设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告知电信、邮政、广播电视部门到现场检查使用的器材,查验施工图纸有关内容。电信、邮政、广播电视部门有权对施工中的通信、信息技术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有技术质量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的,可移交技术监督部门处罚。

第十五条通信、信息设施的建设与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同步验收。建设等部门在组织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时,应当安排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参加,并签署审验意见。

第三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由于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工程项目设计的,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由于不按设计标准施工或选用器材不合格等造成通信设施返工的,其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通信、信息设施建设竣工并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迁改。确需迁改的,应分别报请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同意和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通信、信息设施,积极为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供施工和管理条件。不准在地下通信、信息电缆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1.3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危及电缆的建筑;市区外电缆两侧各2米、市区内电缆两侧各0.75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

第十九条对损坏或擅自迁改通信、信息设施的,由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反国家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查处;破坏通信、信息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做好通信、信息设施的验收、管理和维护工作,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建设、规划、计划、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区外的大型工矿区、住宅区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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