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夜景照明工程用电补助问题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夜景照明工程用电补助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夜景照明工程用电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实施夜景照明工程对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塑造城市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提高我市夜景照明工程亮灯率和亮化效果,营造亮丽的城市夜景,现根据《焦作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就夜景照明工程用电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按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经市城管局验收合格并与之签定协议书的夜景照明重点工程。
二、单位性质界定和电费补助比例
党政机关、事业全供单位以编委文件为依据,亏损企业以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的报表为依据,其夜景照明工程用电按用电电费的80%予以补助。
凡属经营性企业效益较差的单位,给予亮化工程用电电费30%的补助,补助情况予以公示。
市城管、财政、电业部门认定的无经费来源,但需要进行夜景照明的特殊建筑物(如民用住宅)给予用电电费100%的补助。
对夜景照明设施亮灯率高、亮化效果好的单位,年终给予全年夜景照明用电经费20%以内的奖励。
三、夜景照明设施电费补助的核拨
各产权单位的夜景照明设施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如实向市城管局申报本单位照明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及装灯总功率。经市财政、城管、电业部门认定后,由市城管局与其签订《夜景照明工程管理协议书》,根据要求亮灯时间与实际亮灯情况核算出每季度补助金额,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用电补助经费。
四、几点要求
产权单位一定要严格按夜景照明规划设计的方案施工,否则,城管部门不予电费补助。
如亮化单位申报夜景照明设施设置情况与实际不符或设施变动未及时变更申报的,将扣除相应电费补助,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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