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意见

荆政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十一五"时期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保持经济较快发展的同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等问题依然严重,资源利用效率、区域生态环境状况等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有效改变。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荆门的战略高度,大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十一五"时期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以推进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为手段,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实现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扎扎实实抓好节能工作

(一)抓好节能工程和项目实施。近期主要抓好以燃煤工业锅炉和高耗能电机系统淘汰、改造为重点的企业节能改造工程,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抓好荆门石化等企业余热电厂扩能改造,支持京山京兰(永兴)水泥、湖北鄂中化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回收余热发电。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10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组织筛选推荐项目,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对我市重点节能工程和建设项目的支持。(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二)抓好重点耗能行业、企业的节能管理。突出抓好石化、磷化、电力、建材、交通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上企业的节能。重点抓好京山华尔靓浦项硅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能耗大户的节能管理,把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值能耗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2006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力争下降4%以上,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下降20%左右。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能耗控制指标和具体工作措施,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市发改委、经委、国资委、交通局、统计局、荆门供电公司负责)

(三)切实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的农业机械,积极推广清洁燃料汽车、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推动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实施。鼓励使用小排量汽车,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大排量汽车的控购管理。(市发改委、农业局、交通局、财政局、商务局、质监局负责)

(四)积极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起,新建建筑达到节能50%目标,市中心城区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新建居住和公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从施工图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管理。2008年起,县(市、区)所在城区新建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在市中心城区启动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力争2006年后逐步推广。(市建委负责)

(五)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和公用设施节能。贯彻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不断提高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的使用比例。在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居民家庭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普及率由目前的85%提高到90%以上。宾馆商厦等公共场所在不降低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力争年节能率达到10%。加强对城镇居民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指导,降低空调、电视、电脑等电器产品的无功消耗。从2006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严格执行夏季室内温度不低于26度标准。(市发改委、经委、建委、质监局负责)

(六)开发利用可再生清洁能源。有序推进水、风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加快钟祥碾盘山水利枢纽工程、钟祥华山观风力发电及沙洋秸秆发电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力争早日实施。积极开发、建设小水电。在城镇及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家中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在新建街道开展太阳能路灯照明试点。落实《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农村能源管理,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十一五"时期,新增农村沼气用户12.5万户,到2010年省柴节煤炉(灶)普及率力争达到80%。(市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局负责)

(七)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重点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企业用电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选择3-5家高耗电企业进行用电需求侧管理试点,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抓好迎峰度夏、迎冬度枯用电管理。(市经委、发改委、荆门供电公司负责)

(八)加强节能执法,推进节能技术服务。贯彻落实《节能法》和《湖北省实施〈节能法〉办法》,依法查处违规用能、严重浪费能源等行为。加强市节能监测站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明确节能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重点耗能企业要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节能监测和日常管理。探索节能技术服务的新形式,通过建立企业协会、中介机构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等,为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的"一条龙"服务。在全市年耗能10万吨标煤以上企业中推行节能自愿协议管理或合同能源管理。(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人事局、市编办负责)

三、深入开展水资源节约

(一)推进城市节水。鼓励销售国家推广的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引导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禁止新、改、扩建住宅,公共建筑,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市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的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控制在15%以下,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80%以上。对城市绿化、环卫、消防、市政设施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区开展节水型小区建设试点。2007年底前,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市水利局、建委、发改委、商务局、物价局、市供水总公司负责)

(二)推进工业节水。抓好工业用水效率提高和污水治理工作,推进工业节水技术的开发应用。每年抓好10家企业的用水、节水管理。“十一五"末,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平均达到65%左右,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9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到120立方米。严格实行取、用水及排水审核制度。所有工业取水单位均按规定安装合格的量水设施。对拒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依法按取水铭牌或推算的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市水利局、环保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科技局负责)

(三)推进农业节水。重点抓好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搞好农渠的防渗与配套工程及供水管理和田间工程维护改造、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工程节水灌溉面积5000亩左右,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由0.4提高到0.48,基本实现全市农业灌溉用水零增长。在丘陵、山区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扩大节水作物种植面积。将农业用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加大农业用水价格的调控力度。(市农业局、水利局、物价局负责)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抓好市南城区污水综合治理及城区竹皮河、钟祥护城河综合治理工程等项目建设。加强对纳入水功能区划的五个水库(漳河水库、温峡水库、惠亭水库、八字门水库、高关水库)、两条河流(汉江、竹皮河)、两个湖泊(长湖、南湖)及四个重要供水水源地(漳河水库、汉江皇庄、汉江新城、惠亭水库)的保护。按省政府文件精神,建立汉江流域县(市)、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并进行年度考核。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自备水源,禁止超采、滥采地下水,综合防治地下水污染。(市水利局、建委、环保局负责)

四、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一)提高原材料利用效率。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资源节约综合效益评估,不符合资源节约要求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依法关闭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委、经委负责)

(二)加强原材料的消耗管理。重点加强工业、建筑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包括原油、主要非金属矿资源、棉(纱)、金属材料、建筑用材料等,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生产规程、施工工艺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低能耗的建筑材料。(市经委、发改委负责)

(三)抓好原材料节约和代用工作。限制过度包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逐步减少一次性消费品的使用。推行产品生态设计、鼓励使用可再生材料,减少原材料的损失和浪费。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到2010年水泥散装率提高到50%。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商务局负责)

五、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一)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严格建设用地审批,从严控制城镇及工业建设占用耕地。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批准新建禁止类项目,从严控制区域内限制类项目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对占用规模过大、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项目用地。加强城乡规划实施过程监督,强化城市规划的"四线"制度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脆弱资源,防止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使用土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继续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重点防止"圈而不用,乱占乱用"耕地现象发生。对矿山开采区、采空区,做好土地开发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粮食主产区耕地的开发、保护,引导农村居民点有计划地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建委、交通局负责)

(二)限制毁田烧砖。积极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自2006年1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的各类建筑工程全面"禁实”,县(市、区)所在城区最迟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禁实”。(市建委、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负责)

六、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

(一)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大矿小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十一五"期间,全市大中型、骨干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在"十五"末基础上提高1?3%。贯彻落实荆政发[2005]13号文件精神,加强磷矿资源的开采、运销管理,围绕低品位磷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组织好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研究制定我市加强石膏资源管理、加快石膏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经委、科技局负责)

(二)推进废弃物综合利用。以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硫石膏的循环利用及工业企业的废气、余热回收利用为重点,扶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提高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率和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综合利用产品产值年递增20%。以废旧汽车、废旧轮胎、废旧电子产品及再生金属的回收利用为重点,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综合利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度,抓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发展。(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局、供销社负责)

(三)推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抓好秸杆还田、气化、固化成型技术及发电、养畜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秸杆和粪便还田等农田保育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广配方施肥、科学施药、节约用种技术,提高化肥、农药、良种的利用率。积极推广沼气发电技术。(市农业局、科技局负责)

(四)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在化工、建材、食品等传统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抓好污染治理、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节能改造等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十一五"期间,完成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创建3-5家国家或省级清洁生产企业。以企业副产品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为重点,发展生态工业和生态农业,力争形成5-10个资源共享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链条。抓好荆门高新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申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工作。(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七、抓紧制订和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认真清理我市目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废止或修改与建设节约型社会不相符的文件和文件内容,为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分批、限期淘汰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企业、装备或生产工艺。

(二)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循环经济指标评价、统计制度,加强和完善节能、节材、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工作,把单位产品能耗、电耗、原材料消耗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指标纳入统计指标体系。抓紧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将资源节约责任及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能产品的监管,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与验收备案,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不予施工许可和验收备案,不准销售和使用;加强对用水设备、器具及过度包装产品的市场管理,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组织做好高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标准、能效标识产品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抽查以及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专项督查。

(四)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分行业、分用水性质适当拉大各类城市用水差价,促进节约用水。执行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并逐步扩大执行范围。研究制定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严格磷矿、石膏等矿产资源费的征管。

(五)落实各项支持资源节约的财税政策。继续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规范资格初审程序及税收减免资金使用范围。市级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专项资金要加大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的支持。从2006年起,将节能、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2007年在全市全面实施。

(六)推进资源节约科学技术进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在合理利用我市科技资源的同时,促进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联合。重点围绕低品位磷矿、石膏资源、煤矸石的深度开发利用和节能、有机废水的重复利用搞好技术开发或技术引进,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经费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项目发展。

八、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为加强对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作为召集人,市政府相关各部门为成员单位,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尤其是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每年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在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二)政府机构要带头节约。制定推动政府机构节约的实施办法,提出抓好行政办公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公务车节能和节约办公用品的具体措施。凡是行政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在工程改扩建时必须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发挥政府机构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三)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节约型机关、学校和家庭活动,构建节约文化,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各新闻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意义,集中组织宣传节约资源的先进典型,揭露曝光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现象,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境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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