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调查单位和固定资产开竣工项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调查单位和固定资产开竣工项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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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调查单位和固定资产开竣工项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03〕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证”,并分别对新设立和迁入单位统计登记、变更单位统计登记、终止和迁出单位统计登记、固定资产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此项工作急待进一步完善。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现就统计调查单位和固定资产开竣工项目的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重视统计调查和登记工作。搞好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和固定资产开竣工项目的统计登记工作,对全面反映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要求,认真抓好统计调查单位和固定资产开竣工项目登记工作。
二、关于统计调查单位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统计调查单位,自成立开业至变更、注销,都应有严格的审批和统计登记程序。目前统计调查单位的审批工作由编制、民政、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统计调查单位的登记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和登记工作分别进行,存在脱节现象,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今后要实行联合办理制度,审批部门在正式发文或发照的同时,在承诺通知书上要求申报单位向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事项,由统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回执审批部门。
三、关于固定资产开竣工项目统计登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涉及:(一)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基本建设投资、国外境外投资、重点建设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二)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创新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嫁接改造投资;(三)建设委员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即开工)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四)统计局的固定资产开竣工项目统计登记。对以上项目,在审批部门正式批复或发证的同时,通知申报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以便于全面反映我市投资规模。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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