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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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漯政〔200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漯政〔2005〕10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县、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线。现有砖厂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砖、工业废渣砖或其它新型墙体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暂时不能转产的粘土砖厂,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因建设、修路或报废被拆除的粘土砖厂,工商部门应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及时收回税务登记证。任何机构、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批准修建粘土砖厂;对私自修建粘土砖厂的,县区、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强制拆除。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召陵区政府负责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墙改办积极配合,对召陵镇、姬石乡辖区内已废弃的砖瓦窑厂进行统一拆除,并使其尽快复耕。
三、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04〕67号)要求,对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和转产空心砖砖厂以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四、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改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五、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图纸审查、施工和监理都应当积极采用经过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各种建筑节能新技术,禁止采用国家、省明令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否则,将列入不良记录档案,定期公布。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禁实”工作要求,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建筑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
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墙材改革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并将墙材改革和建筑节能验收纳入到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中,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达不到墙改和节能标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拒不改正,将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建筑节能、墙改办要加强对墙改和建筑节能的稽查工作。
九、继续加大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新闻发布会、制作专题片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良好环境。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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