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实施意见

漯政〔2004〕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综合治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根据中宣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口计生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18号)以及《河南省人口计生委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基本要求>实施意见》(豫人口〔2004〕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明确提出要“开展必要的专项治理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近年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也出现了持续升高问题,这种状况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势必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的长久治安,影响全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坚决遏制继续升高的势头。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实行齐抓共管,搞好综合治理

实施综合治理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实施行政、经济、法律、教育“四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宣传、教育、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宣传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和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社会新风尚,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各级人口计生、卫生、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对各级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等单位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有章可循。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要求,结合漯河实际,健全完善B超检测、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出生死亡报告、部门协作、责任追究考核评估等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卫生、人口计生、公安、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各自履行职责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下步工作措施。

(三)大力开展“关爱女孩”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规定,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要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加强对女童的教育,提高女童入学率,坚决禁止溺弃女婴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等行为。

三、专项治理,严惩违法,净化生育环境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力度,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一)专项治理B超市场。一是对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个体诊所现有B超的单位名称、地址、主要工作用途、从业人员、负责人、证件等逐一登记审核,建立档案。二是对现在使用B超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个体医疗诊所进行监管,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执业许可证方可营业。坚决取缔非法行医和地下B超点。凡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使用B超。三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凡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开除公职,属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二)专项治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集中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凡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者,方可上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对孕妇使用B超进行检查的,技术人员要逐人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并有两人同时在场,同时签字。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三)专项治理医药市场。对国有、集体药店,个体药店的经营情况进行清理整顿。药品生产、批发商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终止妊娠药品要由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凭医生处方发放药品。具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详细记录每次购销的药品名称、购销量、购销日期,以及使用对象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取药时间、主管医师、药剂师等。个体诊所和各零售药店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公安、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进行集中严厉打击,净化生育环境。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健全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力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工作,使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一)建立奖励制度。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奖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对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双女计生家庭给予5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建立优惠优待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计生家庭在涉农资金、项目、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和集体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三)建立减免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计生家庭可适当减免农业税,减免其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课本费。

(四)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计生家庭的夫妻,年满60周岁者,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全面推行计生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五、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抓好这项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二是要强化责任,明确任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口计生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18号),明确任务,制定落实措施,确保责任到位。人口计生、卫生、药品监管部门每半年要对本系统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职责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核查,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违法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要加强监督考核。要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当年人口数量指标与当年出生性别比指标统一考核,实行出生人口性别比单项否决;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定期进行督查和考核。实行季度督查。由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若干个督查组,每季度对各单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职责履行和优惠优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坚持年度目标考评。每年年底对各单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职责履行,目标完成和优惠优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对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时完成近期工作目标或连续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对弄虚作假、故意瞒报、虚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高于全省、全市平均水平且有严重失调的县区、乡镇及职责履行不力、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告的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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