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管理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07〕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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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2007〕3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的管理,建立良性长效运行机制,确保蓄水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现有水库672宗,其中大型3宗,中型16宗,小(一)型131宗,小(二)型522宗;山塘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上、对下游影响较大的有1533宗;水电站工程有1383宗。数量众多的蓄水工程是我市防洪工程体系和水利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水库和山塘普遍存在病险工程数量多,险情突出;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工程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经费不落实等诸多问题。水电站蓄水工程存在擅自加高坝体、随意超限水位蓄水、无人管理等问题。小型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已成为我市防洪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隐患,加强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管理十分重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清水库、山塘以及水电站蓄水工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占的特殊位置,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蓄水工程垮坝后果的极端严重性,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蓄水工程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有关政策,明确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和类别,定编定岗。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或工程所有者(业主)及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工程,除省、市管理工程外,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中梅西水库由市水利局管理;其他小型水库工程以所在镇人民政府或村管理为主,山塘以所在村或村民小组管理为主;跨县(市、区)、镇、村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管理;民营(私营)的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由其业主负责管理;每座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都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防汛行政责任人,对蓄水工程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要逐级、逐宗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一)水库。
1、大、中型水库。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水库的安全监测和运行管理。
2、小型水库。对列入省人大议案正在实施的348宗工程,要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于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施工任务,并于2008年汛期前组织验收和移交管理;对前五年加固和未列入议案,通过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169宗工程,积极争取省的支持,计划在2009年底前完成除险加固,在险情未排除前,应采取限制蓄水、放空库容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二)山塘。
对全市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上、对下游影响较大的1533宗山塘,在全面检查、逐宗建档的基础上,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做出五年规划,分年度实施,市、县(市、区)、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除险加固,在险情未排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三)水电站蓄水工程。
1、全面清查,分类整治。各县(市、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电站蓄水工程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逐宗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下游影响较大,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电工程,要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电站蓄水工程,要坚决放空蓄水,强制停止发电,限期整改;对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要坚决予以拆除;对隐患工程,要按轻重缓急原则,制订具体整改实施方案,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2、加强运行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需按三防工作要求,逐宗制订度汛预案。每年汛前,电站业主必须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两级进行抽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汛期期间,电站业主应加强巡查,在遭遇强降雨、台风等特殊天气时,应二十四小时加强对蓄水、引水设施的巡查,一旦发现隐患或险情,应第一时间上报县三防指挥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3、认真落实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和年检工作。根据水利部《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和年检办法》和省水利厅实施意见,各县(市、区)要在业主自查自验基础上,完成各种表格填报工作,10月底市、县两级水利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年底前完成电站首次安全分类工作。
4、通力协作,严格把关。为进一步严格小水电基建程序和发电上网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出现新的违规工程,水利、工商、技术监督、供电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把关。
(1)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发电上网协议:
①未经规划的流域或不符合规划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②未经立项审批、初设审批,擅自兴建的小水电工程;
③经审批或核准后,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小水电工程;
④未经竣工验收的蓄水水电站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水电站工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水电站停止发电上网,并书面通知供电部门中止与水电站的并网协议及购售电合同:
①经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站;
②通过安全管理分类或年检被评定为D类的电站;
③不按时进行安全管理分类、年检或拒不办理安全管理分类、年检手续的电站;
④凡被评定为C类和存在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末达到安全要求的电站。
三、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
大、中型、小(一)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二)型水库,必须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山塘、水电站蓄水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并按以下要求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大、中型水库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定岗定员;小(一)型水库2—3人;小(二)型水库不少于2人;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上、对下游影响较大的山塘1人;民营(私营)的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根据库容按照以上标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含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小型水库、山塘、水电站蓄水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各管理单位推荐,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专职水库、山塘管理人员要热爱水利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四、积极筹措资金,落实管理经费
大、中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从2007年7月起,小型水库、山塘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县、镇级财政统筹,市财政补贴,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小型水库管理人员每人每月工资不少于300元,1万立方米以上山塘管理人员每人每月工资不少于150元。市财政对已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每宗每年补贴1000元,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对下游有较大影响的山塘每宗每年补贴500元,其余由县财政列入预算,由县或镇级财政发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经济条件许可时管理人员的工资应逐步提高。私营的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不低于同类水库、山塘管理人员标准,由其业主支付,县、镇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积极采取措施筹措水库、山塘管理经费。一是要加大工程水费征收力度。水利工程水费为经营性收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水费足额征收。二是要规范小型水库和山塘的经营发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三是凡是坝后电站或直接引水发电的电站,应按有关规定征收水费。四是所有水费和水库租赁、承包等经营收入全部上交管理责任主体同级财政,作为水库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工程维修养护统筹经费,专款专用。
五、加强教育培训,推进规范管理
以上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年度考核制度。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颁发的《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暂行办法》(水管〔1995〕15号)的规定逐步做好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今后,水库、山塘和水电站蓄水工程的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每年要按管理合同的责任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加强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水库、山塘、水电站蓄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梅州市水利局制订的《梅州市水库、山塘工程管理规定》,做好现场巡查、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如实填报日常工作记录。
附件:《梅州市水库、山塘工程管理规定》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梅州市水库、山塘工程管理规定
依据《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TO2—81)、《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结合本市水库、山塘(含电站蓄水工程)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定。
一、运行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1.1确保工程安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2做好工程的检查观测、养护修理、调度运用、工程维护等各项工作。
1.3对每天的管理工作情况记好管理日誌。
1.4对检查发现的工程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二、检查观测
2.1对工程表面状态:一般情况下,一天巡视察看一次;当水位达到防限水位时增加巡查次数;如遇超正常水位、暴雨等非常情况时,应昼夜监视。
2.2当水库、山塘放水水位降落时,应特别注意上游坡的检查。当库水位上升及库水位较高时,特别注意下游坡的检查。
2.3检查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
2.4检查上游块石(或砼块)护坡及下游坝脚反滤体是否有松动、崩塌、架空等现象。
2.5检查土坝两岸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及坝下埋管出口附近等处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有多种渗漏现象)。
2.6检查坝脚反滤体的渗透流量的大小变化、判断是否正常。
2.7检查输水涵管轴线上的坝坡有无异常现象。
2.8涵管进口闸门关闭时检查管内是否有水流出,有无异常。涵管放水期间应倾听声响、观察水色、检查消能建筑物的情况。
2.9涵管管内检查由镇水管所统一安排进行。
2.10检查溢洪道是否有影响泄水的障碍物,侧墙岸坡边坡是否稳定。
2.11检查溢洪道闸墩、侧墙、底板、消力池(坎)等结构有无裂缝、损坏和渗水现象。
2.12溢洪道在泄洪过程中应观察建筑物的工作状态和水流状况。
2.13检查溢洪道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和输水涵管启闭设备是否完好,是否能确保开启关闭灵活可靠。
2.14检查坝身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的痕迹。
三、养护修理
3.1对溢洪道闸门及启闭设备进行经常性养护、定期检修并试运行,保持设备完好,启闭灵活可靠。
3.2输水涵管的放水闸门的拉杆、拉杆墩等设备应经常养护修理,确保启闭可靠。
3.3对建筑物的损坏要经常养护修理,如坝坡、护坡块石、反滤体等。
3.4工程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工程的大修和抢修由县镇两级共同筹集资金,民营(私营)工程由业主自筹资金,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织指导工程加固和紧急抢修。
3.5工程管理范围内要当作庭院管理、保持整洁、清除杂物。
3.6要常割坝坡草,坝坡草高度不应超过40厘米,割下的草不得在坝坡上堆放。坝坡上的杂草、树木、荆棘应挖除。
3.7割草清杂范围:主坝与坝肩交线以外2米,坝脚反滤体及排水沟以外2米,溢洪道侧墙外1米。
3.8发现溢洪道泄洪通道上的杂物、泥土、石块必需立即清除,确保行洪畅通。
3.9溢洪道侧旁的山坡(边坡)如有坍塌或滑动危险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10溢洪道消能工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保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11做好土坝的白蚁防治工作。
四、调度运用
4.1不得超防限水位蓄水并必需执行市、县级三防部门的防汛调度命令。
4.2每天定时观测库水位,如遇暴雨应增加观测次数,并做好记录。
4.3合理调节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供水效益、放水过程应做好记录。
4.4未经请示批准,不得放水捕鱼,不得放至低水位。
4.5当水库放水时,库水位的下降速度一天不得大于30厘米。
五、工程维护
5.1坝面不得种植作物、树木、铲草皮。
5.2坝顶、坝坡、平台、水沟、溢洪道通道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5.3在坝上或坝的上、下游影响工程安全的范围内不得挖坑、打井或进行其它对工程有害的活动。
5.4严禁在坝顶、坝坡、坡脚、溢洪道上搭建房屋、拦鱼栅等任何障碍物。
5.5防汛砂石应在指定地点堆砌工整、不得搬动,必须严格管护不被损失减少。
5.6维护好所有建筑物、工程设施、设备不得损坏。
5.7在建筑物附近,严禁爆破和一切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库内炸鱼。
5.8非管理人员不能进入坝前坡,不得在库内游泳。
六、其它
6.1管理人员应不断学习工程管理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培训,按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的要求,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6.2加强对进入水库的防汛道路的养护维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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