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市家禽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对全市应免疫家禽全部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10%,市财政负担5%,县(区)财政负担5%(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财政负担90%,余下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养殖者的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扑杀补偿超过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各负担50%。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五)实行“公司+农户”经营对禽类扑杀的补助,按每羽1元补给养殖户,其余补给公司。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

(二)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享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企业除外。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五、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免疫疫苗是防控禽流感的重要物资。在防疫紧急时期内,疫苗实行国家统一调拨,确保重点。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加大对假劣疫苗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实行强制免疫、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七、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各县(区)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县(区)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市财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八、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二)要根据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既要加强防控措施,又要保证货畅其流。工商、质检、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

九、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一)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二)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企业在不能正常开工期间应给予职工适当生活补贴,共渡难关。

(四)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减的职工,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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